2月将至,除了迎新春,你还需关注这些新变化!
发布日期:2021-01-29 13:52

转眼间,2021年的第一个月即将过完!进入2月,人们除了将迎来传统新春佳节,还有一大批新的政策法规也将实施。一起看看哪些关系到你的日常生活!

春节长假将开启,假期继续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21年春节放假安排为2月11日至17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7日(星期日)、2月20日(星期六)上班。

交通运输部此前表示,今年春节,全国收费公路将继续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具体免费时段从2月11日0时至17日24时,免费通行的车辆范围为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

但交通运输部也呼吁,春节假期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出行。如需要出行,一定要做好疫情防控,合理规划出行路线,提前了解相关的信息,确保路途平安。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施行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政府督查可以采取开展检查、访谈、暗访;通过信函、电话、媒体等渠道收集线索;开展“互联网+督查”等方式。

《条例》还提出,政府督查工作应当严格执行督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不得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

此外,督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碍督查工作,不得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对督查人员或者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海警法规定了海警机构海上维权执法的权限、措施及程序要求,以及担负海上维权执法任务的经费、场地和设施建设等保障机制,赋予了海警机构紧急履职情况下的优先使用权和征用权,规定了涉案财物先行处理制度。

此外,海警法还明确了监督与法律责任。强化对执法权力的监督,结合海警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职能属性,设置了执法公开、表明身份、执法过程记录等制度。同时,为保障海警机构依法履职,提高执法权威,规定了组织或者个人阻碍海警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责任。

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医保定点要满足这些条件

什么样的零售药店可以申请纳入医保定点?

2月1日起,伴随《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对申请条件予以明确。

上述两份文件规定,凡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需要满足运行时间不少于3个月,且具备一定的经营许可资质、提供服务的人员等基本条件。医保经办机构的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医保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流程进行监督。

重疾险疾病定义更新

早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发布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

“新规范”在原有重疾定义范围的基础上,新增了严重慢性呼吸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种重度疾病;同时,对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3种核心重疾病种进行科学分级,新增了对应的3种轻度疾病的定义,扩展了保障范围。

依照规定,重疾险产品的过渡期为发文之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过渡期结束后各公司不得继续销售基于旧规范开发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

这意味着在过渡期结束之前,已经通过备案的产品还可以继续销售,新产品如果通过备案也会上市销售,但保险公司基于费率、价格等多重因素考虑,可能会陆续升级或停售旧产品。

互联网保险新规: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2月1日起,银保监会印发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也将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

此外,《办法》要求,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代办投保手续等。

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强制其关注其他公众账号

上网时经常被平台强制关注一些不想看的公众账号?今后这样的行为将被叫停!

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

《规定》提出,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规范公众账号推荐订阅关注机制,未经互联网用户知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订阅关注其他用户公众账号。

另外,《规定》还提出,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以有偿发布、删除信息等手段,实施非法网络监督、营销诈骗、敲诈勒索,谋取非法利益等。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建信用档案

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另外,《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监管。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有新规定

民政部印发的《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志愿服务情况和评价情况,应当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发现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使用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转自中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