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5-08 11:13
一、明确企业办学主体地位,形成多元共治的产业学院治理模式
政府、行业企业、学校等利益主体间权利博弈,对产业学院组织结构、管理运行提出了新的要求。开展基于具体情境、多主体参与的知识生产与技术创新,完善多主体协同的组织设计和运行保障机制,推动知识生产模式转型,能有效呼应不同主体间利益,实现高职产业学院良性健康发展。
高职产业学院是知识生产模式变革下诞生的混合所有制办学组织,是高职院校办学形式的重大创新。办学主体多元、异质是高职产业学院的主要特点。为有效发挥高职产业学院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必须构建多元协同治理体系。首先,完善治理体系。地方政府、行业企业、高校等都可作为产业学院办学主体,不同主体对产业学院的投入和诉求有所区别,传统行政管理措施难以平衡各方诉求,导致产业学院运行效能低下。因此,应建立具有独立决策权的理事会,负责对产业学院的人、财、事等进行决策部署,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等相互制衡的管理机制。理事会主要由政府工作人员、行业协会成员、企业管理人员、学校教职工、学生等代表各方利益的成员组成,在契约关系的基础上,建成共同参与、分权共治、民主决策的管理机制,确保产业学院决策兼顾各方利益,实现办学主体共同谋划、共同治理、共享资源。尤其要明确企业办学主体地位,给予企业更多的管理权和参与机会,引导企业参与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构建课程体系和编写专业课教材等,实现生产与教学无缝对接,让企业出力也获利。其次,建立高效的沟通协调机制。知识生产模式Ⅱ、知识生产模式Ⅲ主导下的高职产业学院,以解决产业具体问题为导向,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组建校企联合工作组,共同确定产业学院的建设目标、建设方案,明确政府、行业企业、高校各办学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制订项目推进计划,确保产业学院高质量有效运行发展。此外,产业学院还应加大与行业协会的合作,及时掌握国家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企业需求等信息,打破校企信息壁垒,实现产教精准对接。
二、采取切实措施激发企业参与热情,健全质量管理与评价机制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指出,“鼓励或支持企业依托或联合职业学校、高校设立产业学院”,即企业是建设产业学院的重要牵头人。企业在产业学院的设立和建设过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
首先,除落实国家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扶持政策外,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还应针对产业学院等混合所有制办学组织出台地方性政策,对产业学院运行的长效机制、权责界定、利益分配和退出机制等做出明确规定,规范政府、企业、学校三方办学主体的行为。建立适当让渡企业利益的退出机制,如以建设生产性实训基地的方式削弱产业学院内设备的教育专用属性,减少企业的投入风险,降低企业参与产业学院建设的后顾之忧。
其次,产业学院建设应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逻辑起点,地方政府和高职院校应建立起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识。由知识生产模式Ⅰ到知识生产模式模式Ⅱ、知识生产模式Ⅲ,知识生产的动力由“双螺旋”发展至“三重螺旋”“四重螺旋”,强化了政府在产业学院建设过程中的地位。地方政府应助力高职院校与区域龙头企业对接,协调教育公益性与资本营利性的矛盾,及时发现产业学院的运行困境,为产业学院的运行提供政策和制度保障。高职院校要对接区域产业发展,优化专业结构,引入优质教学资源,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满足产业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同时,还要提升自身知识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与企业合作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工艺优化等活动,协助企业破解技术瓶颈和关键难题,保证企业在参与产业学院建设中获得收益。
最后,产业学院内应建立健全质量评价机制。完善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等共同参与的质量评价机制,帮助各办学主体洞悉产业学院建设重点、评判运行成效、明晰改进措施。一方面,各办学主体应强化反思意识,对产业学院的运行开展自评活动,形成社会责任报告。其中,政府制定校企合作中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的制度,从产教融合情况和社会贡献度等方面对产业学院的运行过程进行评价;企业通过产业学院建设履行自身人才培养的社会责任,提升自身的社会影响力,从人才供给、技术服务是否满足产业需求等方面对产业学院进行评价;职业院校从专业与职业岗位对接、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的对接情况等方面对产业学院进行评价。另一方面,产业学院评价过程中,还需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第三方评价机构从产教融合、人才培养、平台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对产业学院建设成效进行评价,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政策支持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推动产业学院自觉履行责任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节选自《教育与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