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5-02-28 16: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突出教职工主体地位,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 32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 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的基本形式。学校应当坚持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 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 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监督学校章程、学校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七)听取学校本届(次)教代会提案征集、审查、立案情况报告,审议学校上一届(次) 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 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认真学习政治理论, 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作风正派,顾全大局;
(二) 工作积极主动,业务能力强, 关心学校事业发展,
有较强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能力,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
(三)能够积极主动进行调查研究,客观准确地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群众威信较高;
(四)能够履行教代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参加教代 会相关工作和活动;
(五)没有违纪违法处分。
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一般为 10 %左右。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的产生
( 一)教代会代表以工会分会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 选举产生。
(二)教代会代表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体, 一线教学科研 人员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 60%;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性教学科研人员代表;
(四)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 5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管理
(一)教代会代表在学校内部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正式代表调离学校、长期出国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校一年以上等不能履行代表职责者, 其代表资格不再保留,原选举单位可进行更换或补选。教代会代表任期未满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二)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教代会代 表失去教职工信任或任期内因受处分不具备代表资格者,原选 举单位可依规定程序撤销或罢免其代表资格,另行补选。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教代会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 1/3 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 5 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 举。
第十六条  召开教代会须有 2/3 以上的代表出席。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式进行,重大事项表决和重要选举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常设主席团,主持会议和闭会期间的工作,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和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成员名单应由学校工会提名,学校党委审核,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校工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凡是换届会议,会前须向上级工会报告,会后要向上级工会备案。
第五章  教代会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第一届第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原《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试行)(圣翰校字[2019]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