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职业院校管理现场交流会讨论文件
发布日期:2014-11-18 16:23

 

 
 
 
目  录
 
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送审稿)……(1)
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8)
职业院校规范管理行动计划(2015-2017年)(征求意见稿)(17)
 
 
 
 
 
 
 
 
 
 
 
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和教育管理信息化的需要,提高职业教育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升中等职业教育治理能力,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制度体系,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人才培养质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含各类跨阶段学习形式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
第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生系统)为每名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学籍电子档案和学籍纸质档案基本信息一致。
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按照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四条 学生系统建设、维护、使用实行分级负责,国家宏观指导、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负责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学生系统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数据库(以下简称学生数据库),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学生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实时交换与更新;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使用学生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市),并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所辖中等职业学校使用学生系统做好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使用学生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督促中等职业学校使用学生系统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为学籍电子注册的实施主体,负责应用学生系统对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的取得、异动和毕(结)业进行在线审核、维护、数据备案和网上查询。
 
第二章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六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应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生系统为其建立学籍电子档案。中等职业学校新生秋季学籍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当年11月20日,春季学籍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当年4月20日。
第七条 学校注册新生学籍时,对之前在其他教育阶段取得学籍的学生,直接接续学籍电子档案,并按学生系统要求补充学籍所需其他信息。
第八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之前,国家和省级学生系统自动在全国不同教育阶段学生数据库中对新建学生学籍信息进行查重,对信息重复的学生暂不予注册。
第九条 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经学生系统对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并通过身份证信息认证后,学生获得正式学籍号。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在校生不得同时注册和拥有多个学历教育学籍。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 
第十一条 无法通过学生系统完成学籍电子注册的,由学校在学生系统中发起修改或佐证学籍电子注册申请,上传证明材料,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准通过且无争议的学生予以注册;对重复注册且双方学籍主管部门都核准通过的,提交双方共同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定。
 
第三章 在校生学籍电子注册维护
第十二条 在校生学籍电子注册维护包含新学期学籍电子注册、学籍异动(含留级、转学、转专业、转学习形式、休学、复学、退学、注销、死亡等)和学生信息变更。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要应用学生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维护学籍电子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生离校的,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合并的,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终止办学或撤销的,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从入学起至毕业,每学期要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每学期学籍电子注册在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学生在中等职业学校之间转学的,由转出学校通过学生系统发起转学申请,上传证明材料,转出学校、转入学校和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手续。跨省转学,由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报双方省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在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中学之间转学的,由转入学校发起申请,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手续。
第十五条 办理学生留级、转专业、转学习形式、休学、复学、退学、注销、死亡等学籍异动业务时,由学校在学生系统启动相关业务办理程序,上传证明材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须依次在10个工作日内核办完成。
第十六条 学生个人信息变更,学校在学生或监护人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证明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生系统启动信息变更手续,上传证明材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须依次在10个工作日内核办完成。
第十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在就读学校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学生从就读学校进入联办学校学习,按转学程序办理。
 
第四章 学生毕(结)业档案维护
第十八条 在学生离校前20个工作日内,学校应通过学生系统办理完成学生毕业或结业,按相关规定归档并永久保存毕(结)业学生学籍电子档案。
第十九条 学生系统根据学生毕(结)业信息自动生成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证书内容包括: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学籍号、学习起止年月、专业(专业技能方向)、学制、学习形式、照片、毕(结)业、学校名称、毕(结)业日期等。证书编号的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 结业学生三年内通过考试考核符合毕业条件,学校可准许其毕业,并及时在学生系统中更新学生相关信息,毕业时间为学校同意其毕业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学历证书遗失不予补办,可由学籍主管部门依据学生系统的学籍电子档案出具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信息服务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学生系统,建立学历信息查询网站,为学生和社会提供查询公益性服务。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免费查询本人学籍电子档案,社会其他部门及个人可依据学生提供的相关信息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查询、验证。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强化管理与服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依托学籍管理部门和信息技术部门,配备学籍管理人员和技术支持服务人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落实系统培训、运行维护、技术支持等经费。学籍管理人员和技术支持服务人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政策、规范和技术标准,统一规划建设覆盖机房、网络、主机、应用、数据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安全组织机构,制定明确的安全岗位职责,制定可落实的安全管理、安全运行维护、数据使用与保护等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系统及学生学籍数据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展示、发布或分发学生个人信息,不得用于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一)以虚假信息注册学籍的;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学生信息违规变更的;
(三)泄露或将学生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港澳台学生、外籍学生或无国籍学生的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院校开展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规定,安排在校学生到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见习)、实训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第三条 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重要环节,是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条 发挥行业在制定专业实习标准、开展实习教学指导、质量评价中的作用。鼓励规模以上企业设置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岗位。
 
第二章 组织与计划
第五条 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指导;按职业院校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由职业院校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职业院校应当选择具备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和安全防护完备等必要条件的单位安排学生实习。
职业院校应对拟安排学生实习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职业院校负责教学过程或质量管理的机构要根据考察报告对是否确定为实习单位作出评估。
考察内容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学生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实习单位同意实习公函及实习协议(未成年学生还应提供监护人知情同意书),经职业院校备案后方可进行顶岗实习。见习和实训由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七条 职业院校应当与实习单位建立合作机制,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和落实实习计划。实习计划应包括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和实习阶段划分等。
实习开始前须确保每位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院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计划,不得强制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企业实习。
第八条职业院校统一组织的实习,应当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进驻实习单位,全程指导和管理学生实习,并协调实习单位选派专门人员与实习指导教师共同负责学生实习。
学生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实习单位应为学生安排顶岗实习指导教师,学生顶岗实习报告上须有指导教师签名。
第九条 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实习单位在岗人数的比例。实习单位每年度接收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第十条职业院校学生在实习单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左右。支持鼓励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职业院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第十二条职业院校统一组织安排的学生顶岗实习,由职业院校、实习单位、学生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未签订书面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
学生应及时将协议内容告知家长。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学生顶岗实习,职业院校应取得监护人知情同意书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三方基本信息;(2)实习时间、地点、内容;(3)食宿和休假安排;(4)报酬及支付方式;(5)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条件;(6)实习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7)实习考核方式等。
实习协议一式三份,经职业院校、实习单位和学生三方协商一致,在协议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三方各自留存协议原件。
第十三条 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应按照协议,共同组织开展实习期间的学生德育和教学工作,对学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职业技能训练和职业精神培养。
职业院校应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检查。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职业院校安排学生参加实习,或者企业接收学生实习,要依据劳动法等相关规定,保障学生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1.安排或接收一年级学生参加顶岗实习;
2.安排或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顶岗实习;
3.安排或接收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4.安排或接收未成年学生、女学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实习;
5.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除对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一般情况下,安排或接收实习,不得有以下情形:
1.安排或接收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其它具有安全健康隐患的实习;
2.安排或接收学生每天实习超过8小时、每周超过40小时;
3.安排或接收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4.安排加班和夜班,每周休息少于一天。
第十五条 顶岗实习单位应根据同级同类岗位的报酬标准,参考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或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一般情况下,实习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顶岗实习报酬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学生,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实习单位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报酬,可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和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十六条实习学生应遵守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共同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实习纪律,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积极参加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组织的文化教育及相关培训活动。未经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同意,实习学生不得提前结束实习过程。
第十七条实习指导教师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确保学生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实习学生应建立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十八条职业院校、实习单位应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应当定期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到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实习指导教师应及时向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报告,职业院校与实习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上报。
第十九条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应加强实习期间的住宿、交通和业余时间外出管理,保障学生安全。统一安排住宿的,实习学生未经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许可不得自行在外住宿。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家长签字同意,由职业院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条鼓励各地职业院校主管部门建立学生实习综合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有关社会组织,为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
 
第四章 考核与归档
第二十一条 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职业院校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核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的学生,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按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经双方研究后共同做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不履行实习管理职责或落实不到位的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依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主管追究责任。
对违反有关未满16周岁学生实习相关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职业院校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协议;(2)实习计划;(3)学生实习报告;(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实习日志;(6)实习检查记录等。
 
 
第五章 安全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职业院校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实习单位应根据学生实习需要,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切实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八条职业院校应会同实习单位对实习前的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培训并进行考核,保证实习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掌握实习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培训和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考核不合格的学生须补考合格后,方可参加实习。
第二十九条各地职业院校主管部门要推动相关部门,探索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院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可从财政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院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
第三十条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工受到事故伤害的,由实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实习协议等约定承担责任,赔付标准应不低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普通职工赔付标准。职业院校应当积极配合实习单位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并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非全日制职业教育、高中后一年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实习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07〕4号)同时废止。
 
 
 
 
 
 
 
 
 
 
 
 
 
 
 
 
职业院校规范管理行动计划(2015—2017年)
(征求意见稿)
 
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青年打开通往成功成才大门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职业教育,通过加强顶层设计,持续加大投入,职业教育基础能力迅速提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不断深入,行业企业参与不断增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构建呈现良好势头。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职业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需要,部分职业院校办学水平偏低,管理规范化水平亟待提高,与职业院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坚持依法治校,实现规范管理,加快提升职业院校管理水平,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内容。为此,特制定《职业院校规范管理行动计划(2015-2017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的部署,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遵守有关职业院校管理的制度规范和标准,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建立完善现代职业学校制度,不断提高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三年建设,职业院校依法治校观念深入人心,办学行为进一步规范,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多元参与职业院校监督、指导和评价体系不断完善。到2017年,基本形成与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相适应的规范管理的“新常态”,职业院校的社会美誉度、自身吸引力、核心竞争力明显提高。
——管理理念不断创新。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牢固确立,立德树人的教育宗旨更加巩固,依法治校的水平不断提升,文化育人的氛围更加浓厚,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显著提高。
——管理制度日趋完善。职业院校规范管理诊断、反馈、改进的工作机制基本建立,现代职业学校管理制度框架初步形成,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制度实施更加透明、有力、高效。
——管理特色更加鲜明。职业教育特色的规范管理质量“体检指标”初步建立,职业院校对照指标查摆问题、寻找差距、谋求对策的能力明显提高,学校管理方式与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要求更加适应。
——管理水平普遍提高。管理人员专业化程度大幅提升,薄弱学校的管理水平明显改善,涌现一批规范管理职业院校,职业院校的社会美誉度显著提高。
三、总体思路
按照“整体部署、省级统筹、分步实施、重在落实”的原则,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开展职业院校规范管理跟踪调研和检查活动。
1.规范管理与整体提升并重。全面落实国家有关职业院校管理系列文件要求,对职业院校特别是管理薄弱学校进行跟踪调研和检查,准确把握职业院校规范管理质量状况,科学诊断问题和成因,形成国家、省和职业院校规范管理质量分析报告。逐步建立职业院校规范管理质量公布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协同推进职业院校管理水平提升。
2.行政推动与院校行动并行。根据职业教育管理体制,跟踪调研和检查活动实行整体规划设计、全国统一部署,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推进方式。职业院校作为具体行动主体,按照活动要求和实施路径,全面开展规范管理建设工作。  
3.自查自纠与外部诊断并举。强化职业院校自我诊断、自我改进,推动建立规范管理质量内控机制。外部诊断坚持国家抽查和地方自查相结合,通过跟踪调研和开展普查、互查、抽查,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外部诊断机制。
4.平台采集与实地调查并用。坚持以数据为评判标准和基础,建立规范管理质量指标体系和模型,充分利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状态数据采集与管理平台》、《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与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一系统两平台”)等公共数据平台和网上问卷调查,辅以必要的现场观察、个别访谈、资料查阅等,全面把握职业院校质量“体检指标”,及时分析诊断结果,深度查找影响因素,为各区域和职业院校规范管理提供实证依据。
四、主要任务
(一)树立现代管理理念。1.坚持立德树人。把培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放在首位,通过德育课程、德育活动,全程育人、全员育人,全面育人。2.坚持依法治校。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办学行为;依法制定学校章程,形成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3.坚持服务需求。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服务于学生的全面发展和教师发展。4.坚持文化育人。具有体现现代职教思想、职业特质的“一训三风”和文化标识。
(二)建立科学决策机制。1.完善治理结构。落实校长负责制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健全多元参与的理(董)事会等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2.坚持规划先行。广泛调研、科学论证,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按年度和部门分解规划任务,明确责任分工,有效组织实施。
(三)狠抓管理重点环节。1.规范教学管理。科学制定并动态调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程开设严格执行实施性教学计划,教材选用、采购程序规范;教师教学行为规范、教学方法得当,教学秩序平稳;实习实训安全有序,开出率高,开展教学质量评价,定期检查和反馈;教师队伍的规模、结构、质量达标,开展教师全员培训。2.规范学生管理。严格规范职业院校的招生行为;严格实行唯一学籍制度;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范,学生“三自”能力强;多渠道为学生提供就业信息服务;落实学费减免、补贴政策以及国家“奖、助、勤、贷”等管理办法;班主任和辅导员选聘、培训、考核规范,学生满意度高。3.重视后勤管理。校园环境绿化、净化、美化;学生公寓生基本设施齐全,文明整洁;学生就餐条件良好,餐厅卫生达标,文明用餐;资产管理规范、高效。4.强化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机构,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系统;建立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
(四)强化日常运行保障。1.完善管理制度。形成体现国家职业教育相关政策的学校管理制度体系;建立体现本校办学和管理特点的动态调整机制。2.健全管理机构。机构设置精干、合理;机构运行协调、高效。3.优化管理队伍。建立科学的选聘机制;管理人员的专业化水平较高;管理团队执行力强。4.创新管理手段。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办公、生活服务等领域信息化应用水平较高;引入行业、企业、家长及专业机构等第三方评价。
(五)提升管理创新能力。1.增强学校美誉度。学校在行业和区域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学校教职员工和校友中有社会知名人士;学校有在产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技术和致富带头人;有高水平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2.增强专业开放度。专业建设能够引领产业发展,推动区域经济社会整体进步,促进区域技术技能积累与创新;与行业企业共建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区域公共实训中心。3.提升教师发展力。教师与产业界保持密切联系,在行业企业及社会组织担任专业职务;专任教师参加纵、横向课题或项目并形成专利、专著、论文、教材等成果。4.培育学生创新力。在校生获得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毕业生成长为企业技术、管理骨干,或成为中小微企业主;毕业生获得劳动模范、技能大师等称号。
(六)质量效益显著提高。1.提高培养质量。学生身心健康,有一定的人文素养,职业道德良好,职业能力强,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的“双证书”获得率高;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强,就业率及就业质量高;学生、家长及用人单位满意度高。2.促进教师发展。教师身心健康,职业道德高,业务素质良好;“双师型”教师比例达标;教师对学校的认同感、归属感、幸福感高。3.面向社会服务。面向社区、行业企业、其他教育机构开放资源;面向弱势群体开展职业教育培训。
五、组织实施
教育部负责活动整体部署工作。主要任务是:组建专家组,制定职业院校规范管理指标体系,开发调查问卷等诊断工具;组织开展国家级检查活动,对地方及职业院校规范管理检查活动进行专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征集职业院校规范管理典型案例,培育、遴选全国职业院校规范管理500强;委托第三方发布《全国职业院校规范管理质量报告》。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实施。主要任务是:根据实际制定本省职业院校规范管理实施方案,组织动员并指导本地区职业院校开展规范管理自查自纠工作;分年度、分层次普遍开展区域检查;培育遴选和推介规范管理学校典型案例,对薄弱学校进行跟踪指导和回访;指导职业院校撰写规范管理质量年度报告,收集、审核、汇总职业院校规范管理相关数据,组织编写发布本省《省级职业院校规范管理质量报告》。
职业院校在认真学习国家有关职业院校规范管理系列文件要求的基础上,根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对照规范管理指标体系,进行自纠自查,真实、客观反映学校规范管理状况,准确把握学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任务细化安排见附件1。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职能单位要把职业院校规范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年度重点工作,建立分管领导牵头、主要职能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确保活动有质、有量、有效开展。
(二)加强宣传发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广泛发动,注重培育典型,推广成功经验;组织动员科研机构、行业企业、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参与《行动计划》的宣传、实施等工作,形成加强职业院校规范管理的舆论氛围和工作合力。
(三)加强队伍建设。教育部组建职业院校管理工作国家级专家库,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指导。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培育、建设好管理专家队伍。职业院校要重视管理团队建设,加强管理人员素质培养培训。
(四)加强信息平台应用。各地要进一步深化对信息化带动管理现代化的认识,充分发挥“一系统两平台”等数据库的作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职业院校利用系统平台,记录相关数据,注意过程管理数据积累。
附件:
1.职业院校规范管理跟踪调研和检查活动任务细化表
2.职业院校规范管理质量指标体系


附件1:
职业院校规范管理跟踪调研和检查活动任务细化表

工作阶段
时间
节点
工作
内容
工作
要求
责任
主体
学习宣 传
 
自 查
自 纠
2014.9-12
组建职业院校规范管理专家组、研制《职业院校规范管理行动计划(2015-2017)》方案,研制职业院校规范管理指标体系
遴选职教科研、管理、职业院校等专家成立专家组,广泛开展实际调查和政策、理论研究;11月形成征求意见稿,在职业院校管理经验现场交流会上征求意见
教育部、
专家组
2014.10-11
对指标体系进行试测和改进
采取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专家咨询等各种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教育部、
专家组
2015.1-3
宣传解读《职业院校规范管理行动计划(2015-2017)》,推动各地着手制定本省规范管理检查工作实施计划或方案。推动职业院校学习落实规范管理相关文件,启动自查自纠。
组织相关媒体、社会组织、研究机构、行业企业等参与,在各地及职业院校进行宣讲;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部署职业院校春季学期开始启动自查自纠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职业院校
2014.12-
2015.5
开发调查问卷等诊断工具,建立职业院校规范管理网站,研制职业院校规范管理数据采集工作手册等
数据采集基于“一系统两平台”及研制的规范管理调查问卷等
教育部、
专家组
2015.4-6
分东、中、西部和中高职进行调研性检查,修订调查问卷和工作手册,检验“一系统两平台”相关数据应用情况
各省按1%的比例推荐院校名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专家组
2015.5-7
各省制定职业院校规范管理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报教育部备案后实施
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原则上不得低于本方案规定的标准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2015.6-8
对地方及职业院校规范管理检查工作进行政策咨询、专业指导和人员培训
参培人员包括教育行政、科研、调研性检查院校等专家和管理人员
专家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2015.9-
2016.6
职业院校继续开展规范管理自查自纠工作,开始进行省级检查
自查自纠工作必须真实、客观反映学校规范管理状况,省级检查工作做到职业院校全覆盖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职业院校
外部诊 断
 
典型培 育
2016.1-12
征集、遴选职业院校规范管理典型案例
按综合及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等主题进行征集。
教育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2016.8-9
制定职业院校规范管理质量报告撰写要求
格式规范、统一
教育部
2016.9-12
各省收集、审核、汇总职业院校规范管理检查工作相关数据,形成《省级职业院校规范管理质量报告》
按照教育部质量报告相关编写要求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职业院校
总结交 流
 
全面提 升
2016.10-
2017.6
组织开展全国职业院校规范管理抽查工作
以省为单位,抽查对象包括:拟推荐的先进学校、规范管理薄弱学校以及其他随机抽取学校,比例为3%左右
教育部
2017.9
培育、遴选全国职业院校规范管理500强
按教育部确定的名额及有关要求,综合各项规范管理指标关键指数,以省为单位进行遴选
教育部、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2017.9-12
组织开展规范管理伙伴学校结对活动
发挥职业院校规范管理500强的引领、骨干和辐射作用,帮扶薄弱学校共同提高
教育部、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2017.10
组织职业院校规范管理学校的经验交流、宣讲、学术研讨
引导研究机构、社会团体等第三方开展相关活动
教育部
2017.9-12
编写并发布《全国职业院校规范管理质量报告》
充分反映并综合各地质量分析报告和抽查情况

 
 
 
 
 
 
 
 
附件2

职业院校规范管理质量指标体系
领域
指标
主要观测点及内涵
观测方法
政策依据
1.管理理念
1.1立德树人
1.1.1课程育人:德育必修课程开齐开足,德育选修课程30学时以上;发挥其他课程的育人功能
1-9
1.1.2活动育人:统筹课堂、校园、社团、企业、家庭和社会等阵地,科学设计课内外、校内外德育活动
☆◇△
1.1.3全员育人:协调教学、管理、服务等各方面力量,形成育人合力
△○◎
1.2依法治校
1.2.1规范办学: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办学行为
☆□
1.2.2制定章程:依法制定学校章程,形成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
☆◇
1.3服务需求
1.3.1服务区域发展:深化产教融合,对接区域产业规划,面向区域全面合作,实质性参与集团化办学
☆◎
1.3.2服务学生发展:吸纳家长和学生意见,满足学生多样化、个性化需求
☆◇△
1.3.3服务教师发展:建立多样化教师发展平台,形成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机制
☆◇△
1.4文化育人
1.4.1一训三风:具有体现现代职教思想、职业特质、可传承发展的校训和校风、教风、学风
1.4.2文化标识:校徽、建筑、雕塑、标示等体现地域文化、学校历史和专业特色
2.管理决策
2.1治理结构
与机制
2.1.1校长负责制:中职落实校长负责制,高职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
10-12
2.1.2理(董)事会:来自行业、企业和社区的成员不少于50%,发挥相关的决策咨询和监督职能
☆△○
2.1.3民主管理:定期召开教代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高职院校建立学术委员会,参与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管理
☆◇△
2.2规划计划
2.2.1发展规划:广泛调研、科学论证,通过法定程序制定
☆△
2.2.2工作计划:按年度和部门分解规划任务,明确责任分工,有效组织实施
☆○◎
3.管理内容
3.1教学管理
3.1.1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程序科学、动态调整,课程设置和教学时间安排符合国家规定
☆△○
12-32
3.1.2课程教材:课程开设严格执行实施性教学计划;教材选用、采购等管理程序规范
☆○◎
3.1.3教学常规:教育教学活动安排合理、教学秩序平稳,教师教学行为规范、教学方法得当,学生学习积极主动、氛围浓厚
☆△○
3.1.4顶岗实习:专业对口,落实实习管理、实习信息通报、实习责任保险等制度
☆◎
3.1.5教学质量监控:设置专门的研究和执行机构,定期检查、反馈并改进
☆◇○
3.1.6教师队伍:规模、结构、质量达标;落实教师全员培训、专业教师企业实践等制度;教师培训经费不低于年度公用经费5%
☆◇□
3.管理内容
3.2学生管理
3.2.1招生行为:严格执行中职招生“六个严禁”,高职招生“六公开”、“六不准”等规定
☆△
12-32
3.2.2学籍管理:严格执行学籍管理制度,注册、退学、毕业等环节管理规范,学籍档案内容齐全、专人管理
☆□
3.2.3常规管理:制定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范,宣传教育到位、奖惩制度健全;注重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
3.2.4就业服务:配备专职职业指导教师,开设就业、创业指导课程,多渠道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
3.2.5奖助体系:落实学费减免、补贴政策以及国家“奖、助、勤、贷”等管理办法,经费发放规范有序
☆△○
3.2.6班主任/辅导员:每班配置1名班主任,高职专职辅导员按不低于1:200标准配置;选聘、培训、考核等工作规范
☆◇□
3.3后勤管理
3.3.1校园环境:无烟校园,餐厅、教室、宿舍、厕所等场所卫生整洁,校园环境绿化、净化、美化
☆△◎
3.3.2公寓管理:生均面积达标,基本设施齐全,文明整洁
◎□
3.3.3餐饮服务:卫生达标,价格合理,文明用餐,民主管理
☆△◎
3.3.4资产管理:采购规范,帐物相符,配置高效,处置规范
☆△□
3.4安全管理
3.4.1安全管理体系: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责任制,强化水电、消防、食品等领域和实习实训、大型活动、网络信息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
3.4.2安全预防: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系统,安全教育、演练、检查常态化,及时消除隐患
☆◇◎
3.4.3应急处置:各项预案齐全、科学、可行,处置得当
☆◎
4.管理运行
4.1管理制度
4.1.1制度体系:建立健全体现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内容完整,操作性强
☆□
10-11
3-37
4.1.2制度落实:实施主体明确,责任明晰,流程规范,透明高效,建立问责机制
○◇
4.2管理机构
4.2.1机构设置: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合理
◎□
4.2.2机构运行:部门职责明确、协调高效
☆△
4.3管理队伍
4.3.1选聘机制:按照定编、定岗、定责原则,竞聘上岗,合理流动
☆○
4.3.2专业化水平:校领导具备任职条件,校长社会影响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或经过专业培训
☆○
4.3.3执行力:积极主动,尽职尽责,效率高
△○
4.4管理手段
4.4.1信息化:校园网功能齐全、运行流畅,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办公、生活服务等领域广泛应用信息技术
△□
4.4.2第三方评价:引入行业、企业、家长及社会专门机构,定期对学校进行评价
☆◇○
5.管理成效
5.1人才培养
5.1.1学生素质:身心健康,有一定的人文素养,职业道德良好,职业能力强,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的“双证书”获得率高
☆□
1,4,
11-12,
34-38
5.1.2就业: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强,就业率及就业质量高
◇□
5.1.3满意度:学生、家长及用人单位满意度高
△◎
5.2教师发展
5.2.1教师素质:身心健康,职业道德高,业务素质良好
□☆
5.2.2专业发展:教学、科研、实践能力强,“双师型”教师比例达标
◇△□
5.2.3满意度:对学校的认同感、归属感、幸福感高
◇△
5.3社会服务
5.3.1资源开放:面向社区、行业企业、其他教育开放资源,利用率高
☆◎
5.3.2职业培训:广泛开展农民、农村转移劳动力、在职职工、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等群体的职业教育培训,满意度高
☆◎
 6.管理创新
6.1学校美誉度
6.1.1社会影响:在行业、区域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
1-2
6.1.2知名人士:教职工、校友中有在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等领域的技术能手和致富带头人
◎☆
6.2专业开放度
6.2.1专业引领:发挥在职教集团、中高职衔接中的纽带作用,促进区域技术技能的积累与创新,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6.2.2产学研平台:主干专业与行业企业共建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实验实训平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
☆○◎
6.2.3国际化:有高水平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
6.3教师发展力
6.3.1企业经历:专任专业教师有企业工作经历
☆◇
6.3.2社会兼职:专任教师在行业企业及社会组织中担任职务
6.3.3教学科研:近5年,有纵(横)向课题、专利、专著、论文、教材等成果,有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信息化教学大赛、技能大赛等奖项
 6.管理创新
6.4学生创新力
6.4.1创新发明:在校生获得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
1-2
6.4.2就业创业:近5年,毕业生成长为企业技术、管理骨干,或成为中小微企业主
 
6.4.3荣誉称号:毕业生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技能大师等称号
 
观测方法说明:◇座谈会◎实地考察□比对平台数据☆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现场访谈
 

政策依据:
1.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  
2.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教发[2014]6号)    
3.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教职成[2010]13号)      
4.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1]9号
5. 关于加强和改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意见(教职成[2009]116号)   
6. 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的意见(教职成[2008]6号)
7.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意见(教职成[2010]8号)     
8.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            
9.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
10.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发[2000]41号)              
11.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
12.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教职成[2010]6号)
13.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9]7号)
14.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
15.加快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工作的意见(教高[2010]14号
16.普通高等职业学校高职高专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4]4号)
17.关于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促进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教高[2009]3号)
18.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的意见(教职成厅[2012]5号)
19.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意见(教高[2006]16号)
20.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厅[2007]4号)
21.关于做好中等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国家规划新教材使用和管理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09]19号)
22.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厅[2010]9号)
23.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教职成撕函[2012]217号)
24.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12]5号)
25.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12]376号)
26.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
27.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教师[2012]14号)
28.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的通知(教职成[2012]14号)
29.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政法厅[2014]4号)
30.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2010年)
31.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教体艺厅[2010]5号)
32.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2〕6号)
33.普通高校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
34.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教师[2013]12号)
35.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9号)
36.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
37.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信息化发展的意见(教职成[2012]5号)
38.教育部关于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促进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教高[200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