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考务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3-05-13 16:56

 

为规范对考试的管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和维护优良的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试命题
1.考核方式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核。考核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大型作业(设计)、调研报告或论文等方式进行,也可以多种形式结合使用。
2.命题基本要求
(1)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命题的覆盖面应包括课程的主要内容,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着重检查学生对本门课程所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理解掌握情况,同时要通过综合性试题,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难度适当,并制定出相应的评分标准。
(2)命题工作应由课程负责人和课程骨干教师组成的命题小组完成,教研室负责人对试卷内容进行审核。
(3)对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由多位教师讲授的同一门课程,原则上实行教考分离,统一采用试题库或试卷库出题,使用一份试卷,并组织集体阅卷。
(4)试卷采取统一格式,试题表述要简明、准确,符号使用规范,试卷需注明课程名称、考试类型(开卷、闭卷)、A(B)卷等相关信息。
(5)凡考试课程要求同时交付A、B两套试卷,并做好标准答案或统一的评分标准。A、B两套试卷内容、难度及题量应相当,于考试前三周由命题教师送教研室负责人,由教研室负责人随机抽取一套作为考试题,另一套保存在教研室作为补考试题。答案或评分标准由命题老师负责保管。试卷由各教学单位负责印刷。
(6)实施口试的课程应设立由3人以上组成的考试小组,其中主考1人。考试以抽签方式进行,考生抽签后根据需要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然后回答考试小组提出的问题。
(7)命题教师、授课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学生划定考试范围或押题。
(8)各门课程的考核试题要求在三年内重复率不超过50%。
二、考试及监考安排
1.考试安排
(1)必修考试课程一般安排在考试周内进行。每学期安排在考试周的考核课程须在教学计划中注明。选修考试课程一般应安排在课程结束后的1~2周内进行。
(2)期中考试周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的第10周左右,期末考试周一般安排在学期结束前的1-2周内进行。
(3)考试周内课程考核的时间、地点由教务处统筹安排,各教学单位具体实施,并在考试前两周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由学院(部)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4)非考试周内的课程考核时间由开课院、部安排,考试地点于课程结束前2周内报教务处备案并通知学生。
2.缓考
(1)学生因病住院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可办理缓考,其它情况一律不准缓考。
(2)缓考必须于考前三天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教学院长(主任)审批。
(3)获准缓考的学生可参加补考,成绩按补考成绩记载。未获准缓考而擅自不参加考试的,视为旷考。
3.补考
(1)前一学期考核不及格的必修理论课程和经批准缓考的课程,学校提供一次补考机会。选修课、实践类课程不安排补考。旷考和有考试作弊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者不得参加补考。
(2)因没有完成作业、缺少或未完成实践性教学环节等而未获考试资格的学生,补齐所缺环节后可申请参加补考。
(3)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开学后2~3周内,最后一学期的课程补考时间安排在毕业前一个月内。教务处负责统筹安排考试时间,各学院负责提前通知监考教师和学生。
(4)学生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毕业前只有一次参加毕业补考的机会。
4.考场及监考安排
(1)一般40人为一个考场,学生数少于或等于40人的考场应有两名监考人员,超过40人的应有三名监考人员。
(2)主考教师由各开课院(部)老师承担,监考人员由其他学院、部任课教师或行政管理人员承担。
(3)教师、教辅人员及行政管理人员都有监考义务。
(4)各学院(部)派出的监考人员,必须是教师、教辅人员、行政管理人员。
三、考试纪律
1.学生应持学生证、身份证准时进入考场,按监考人员现场排定的座位号入座。迟到15分钟以上,不得入场考试,并作为旷考处理。
2.学生在开考后,除交卷外不得离开考场,确因急病等特殊情况需要中止考试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
3.闭卷考试,学生除携带必须的考试文具(钢笔、三角板、直尺等)外,其它书籍、相关文字材料及存储相关材料的电子设备、通讯工具等物一律不准带入考场,如已带入考场者,应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违者按考试作弊论处。
4.草稿纸随试卷由监考人员统一发给,不允许学生用自备草稿纸。
5.学生若借用计算器,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监考人员检查清零后使用。
6.参加考试的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按考试作弊论处:
(1)夹带。闭卷考试开始后,发现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未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点,或将考试有关内容写在身体的任何部位及文具上,均属夹带。(注:开卷考试允许携带指定的文字材料)
(2)偷看。偷看他人的试卷、草稿纸或将自己的试卷、草稿纸给他人看。
(3)传递。传递试卷、草稿纸。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代考。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代考及被代考者)。
(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
(7)其他作弊行为。
7.参加考试的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按违反考试纪律论处:
(1)不按监考人员排定的座位号入座。
(2)在考场内抽烟。
(3)开考后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座位。
(4)在考场内及考场周围喧哗并且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
(5)在考场交头接耳或用手势、表情互通信息。
(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7)不按时交卷或妨碍监考人员收取考卷。
(8)其他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8.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整理好放在桌面上,听从监考教师指挥。
四、主考、巡考负责制
为加强考试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全校集中考试期间,实行主考、巡考负责制,并成立相应的校、院(部)巡考组。
1. 校级主考、巡考小组
考试期间,主管教学的校长任总主考,教务处统一协调各院的考试工作,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成立由校级领导、教务处、学生处、督导办公室等部门组成的学校巡考小组。校巡考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1)提前15分钟佩证上岗,不得早退;
(2)监督和检查开课单位主考、巡考及课程主考教师履行职责情况;
(3)监督和检查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4)监督和检查学生考试纪律情况,并对违纪学生予以处理;
(5)监督和检查教学楼内及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6)协调处理考试中的突发事件;
(7)考试结束后如实填写《巡视人员考场情况记录表》。
2. 院(部)主考、巡考小组
各开课单位应由主管教学的领导任单位主考并成立巡考小组,负责考务、考场纪律、学生教育工作,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开课学院(部)和考试学院每场考试最少各安排一名巡考人员。院(部)巡考小组主要职责:
(1)提前15分钟佩证上岗,不得早退;
(2)检查考试条件(试卷、灯光、教室)等到位情况;
(3)检查课程主考、监考教师到岗、持证上岗情况;
(4)检查考场内执行考试纪律和监考人员职责情况;
(5)协助监考人员维护考场秩序,处理考场的突发事件;
(6)认定考试过程中学生的违纪事实;
(7)纠正考场工作人员违纪情况,情节严重的应予以记录并上报校巡考小组;
(8)考试结束后如实填写《巡视人员考场情况记录表》,签名后及时上交教务处。
五、试卷评阅与成绩记载
1.试卷评阅
(1)评卷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人情分和错判漏判。
(2)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由多位教师讲授的同一门课程应组成评卷组,流水评卷,并实行复评;
(3)各院(部)要对试卷进行抽查,检查试题的难易度、合理性及评阅卷的准确性。
2.成绩记载
(1)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制记载。考核成绩必须由平时成绩和卷面成绩组成,按平时成绩、卷面成绩、总成绩记载。
(2)平时成绩必须包括出勤、作业、小测验成绩以及含在课程内的实验、实习、课程论文成绩。各项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决定,并在开课后告知学生。
(3)每门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需在考后一周内完成试卷评阅并负责网上录入和核对。成绩登录完毕后,任课教师将录入的成绩打印一式二份经任课教师本人签字和学院、部教研室负责人签字后,一份交开课学院(部)留存,另一份与试卷一起装订成册。
(4)学生补考成绩及格者按60分录入系统,不及格者按实际成绩录入,补考结束三天内任课教师必须将课程成绩上网登录并上报。
(5)试卷评阅完毕后,按“课程考试情况分析表”对各门考核课程成绩进行统计与分析,所有课程的试卷分析表一式两份,一份随试卷存放,另一份交开课学院(部)存档。
六、试卷管理
1.各开课院、部和试卷命题人要对试卷管理的全过程(包括试卷命题、送印、领取、保管、考前分发和考后批阅)负责,不得委托他人独立承担上述任何一个环节的工作。
2.评阅后的试卷要按学生教学班或自然班装订成册,装订时试卷按学生学号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排放。试卷册按以下顺序装订:学生成绩记录表、样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课程考试情况分析表、学生试卷。
3. 试卷存放在各开课院、部,且至少保存五年;
4.补考试卷按正常考试试卷办法管理。
5. 剩余空白试卷由主考教师负责收回。
八、附则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 本规定由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教务处
                                     二O一三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