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11-23 08:57
山 东 省 教 育 厅
鲁教师字〔2018〕18 号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院校教师素质
提高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职业院校,山东理工大学,有关培训机构:
现将《山东省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
2018 年 11 月 21 日
山东省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
计划(2017—2020 年)的意见》(教师〔2016〕10 号)和《山东
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山东省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
计划(2017—2020 年)的通知》(鲁教师字〔2017〕17 号)要求,
规范和加强山东省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项目管理工作,根
据教育部印发的《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项
目实施指南》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山东省职业院
校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以建设一支师德高尚、
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高素质“双师型”
教师队伍为总体目标,通过组织职业院校教师校长分层分类分级
参加国家级、省级、市县级和校本级培训,有计划、分步骤开展
教师校长全员培训,全面提高教师“双师”素质和校长办学治校
能力;加强名师、名校长、专业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等培养,
打造一支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高水平职教名师骨干团队;创建
名师工作室和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推动中职、高职、应用型
本科高校教师团队研修和协同创新;深化校企合作和产教深度融
合,建立教师和企业人员双向交流机制。通过示范引领、创新机
制、重点推进、以点带面,切实提升职业院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和建设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院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
准建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实施全
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高等学校
附属的高职(专科)学院、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机构是指省教育厅通过政府采购
方式招标入围的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国家级基地、优质省级职教师
资培养培训基地、职业院校和企业。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教育厅组织领导全省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负
责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总体规划、年度任务部署和绩效
考评。教师工作处牵头组织遴选项目承担机构,出台项目管理制
度,完善信息管理平台,成立专家视导组织,审定年度项目规划
方案和实施意见,统筹协调区域、机构合作,推进优质资源共享
共用,完善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探索教师培训激励机制。
第六条 省职教师资培训中心在省教育厅领导下,围绕五年
一周期教师全员培训的整体目标,开展培训需求调研,根据职业
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项目设置要求,提出年度培训项目规划方
案,组织培训项目申报和项目评审工作,实施培训过程管理和质
量监控,开展检查指导和绩效考评。
第七条 各市教育局负责统筹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
工作。制定教师培训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省教育厅下达的
培训计划;审核参训教师和校长资格;加强与培训机构沟通;健
全完善相关制度,监督检查指导所属职业学校落实职业院校教师
素质提高计划。
第八条 职业院校要积极鼓励教师参训,按照培训计划完成
送培任务,注重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为校长、教师参加培训提供
必要的支持和帮助,推进培训成果转化,有效改进学校教育教学
工作;指定师资培训管理员完成参训教师和校长的组织报名及资
格审核工作;加强参训教师和校长训前教育,杜绝参训期间违规
违纪现象。
第九条 各培训机构要建立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项
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培训
项目任务,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对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和
教师专业发展的诊断分析,准确把握职业院校和教师培训需求,
整合各类培训资源,编制培训方案,组织完成培训任务;充分挖
掘自身优势,开发设计新项目,加强项目资源建设,培育品牌项
目;建立和完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及项目管理细则,包括日常管
理、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培训质量考核、培训资料
与档案管理、经费使用管理等内容;项目具体承办单位须建立素
质优良、经验丰富的教学与管理团队,分工明确、职责清晰。
第十条 参训教师和校长要提高认识,端正学习态度,按时
参加培训,遵章守纪,服从管理,珍惜机会,勤学苦练,相互学
习,学有所获。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分年度制定全省项目规划方案,加强项目总体安排和系统设计,规范项目立项程序,严把申报项目单位的资质条件,做好年度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一)机构遴选。省教育厅面向全国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遴选承担我省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项目的培训机构,服务期限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需求调研。省职教师资培训中心根据我省职业院校师资队伍和专业建设实际,面向职业院校开展年度培训项目需求调研,提出培训项目设置意见。
(三)项目设置。省教育厅根据培训需求调研结果,按照“总量控制、满足需求”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培训项目。
(四)项目申报。年度培训项目及任务公布后,各培训机构按照项目申报资质要求进行项目申报,依据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项目实施指南》及项目特点和要求,科学研制项目实施方案,方案要突出培训主题与目标,优选培训课程内容,挖掘各类教学资源,创新培训方式方法,确保培训针对性。
(五)项目评审。省教育厅组织省内外职教专家,根据《项目评审办法和标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培训机构申报的培训项目进行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评审结果按规
定进行公示,确定各培训机构具体培训项目。
(六)计划分配。省教育厅根据确定的培训项目和需求调研结果,向各市教育局、各高职院校下达年度培训计划;各市教育局、各高职院校结合前期培训需求,分别将培训计划分配到相应中等职业学校和高职院校相关院系;各职业院校要根据计划分配情况,逐一落实参训人员,严格选派身体健康、符合培训项目具体要求、能够顺利完成培训任务的参训人员到指定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参加培训。
(七)信息管理。省职教师资培训中心和各培训机构,根据年度培训项目和培训计划,在教育部“师资培训管理系统”或“山东省职业院校教师培训管理系统”中完善培训信息,上传培训方案和入学通知,发布编班计划,做好学员报名前的管理系统准备工作。
(八)学员报名。参训人员按规定时间登录教育部“师资培训管理系统”或“山东省职业院校教师培训管理系统”,在学校师资培训管理员指导下,选择学校指定的国家级培训或省级培训的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完成本人网上报名流程;各市教育局、各高职院校和各培训机构师资培训管理员,在学员报名期间,及时审核和复核学员参训资格,对不符合参训资格要求的学员及时更换,确保参训人员符合培训项目要求。
(九)项目实施。承担项目的培训机构按省教育厅文件要求,具体组织项目实施。
(十)视导检查。项目实施期间,省职教师资培训中心派出
省级专家视导组,对承担项目的培训机构进行全面视导检查。
第十二条 省职教师资培训中心根据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
高计划要求,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各市教育局、各高职院校及
相关培训机构的项目具体实施工作,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四章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要加强培训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建立
或指定专门培训管理机构,训前召开专题工作部署会议,统筹协
调内部资源,精心安排培训教学、实训实习、餐饮住宿场所,做
好培训项目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加强培训组织与管理,确保培训
项目正常实施。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培训管理制度,加强
和规范培训管理,做到培训管理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要加强培训专家团队建设,选派师德高
尚、作风优良、教学水平高、专业技能强的教师承担培训任务,
积极聘请行业领域内知名专家参与授课和指导;要为培训班至少
配备 1 名专职班主任负责培训班日常管理,要聘请一定数量的教
学督导员,深入教学第一线,加强培训教学检查、监督与指导。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准立项的项目实施方案,
认真执行培训计划,不得随意删减、压缩培训学时。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要创新培训方式方法,运用“互联网+”
信息技术手段,丰富培训课程资源,调动学员的积极性和自主性。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要加强培训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
妥善保存学员学籍档案、考核资料以及培训成果等。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要在培训结束前登录培训管理系统上
传学员考核成绩;组织学员在培训管理系统进行全员评教;评选
优秀学员;按要求完善培训管理系统信息。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后要及时做好培训总结,对
培训项目进行反思,提炼、转化、生成培训成果;挖掘、储备各
类优质教学资源,充实培训专家库;总结经验,梳理问题,提出
对策。各班次培训总结和绩效评价报告在培训结束后 1 个月内分
别报送至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和省职教师资培训中心。
第五章学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员应在规定时间登录培训管理系统完成注
册及报名工作。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要在开班前 1 周,根据学员报名信
息,通知学员按时参训。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参训的,中职学校
学员由学校向所在市教育局提出换人申请,由市教育局统一安排
调剂;高职院校学员由所在院校安排调剂。学员更换必须在开班
前完成。
第二十三条 学员凭有效证件报到,由培训机构进行核查、
登记注册。
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要在学员报到后组建班委会,培训时
间相对较长的,要组建临时党支部,强化学员自我管理意识。
第二十五条 学员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的,应履行请假手
续,延期报到不得超过 3 天,10 天以内的短期培训不能超过培
训时长的 20%,超过规定时间或无故逾期 1 天未报到的,由培训
机构上报省职教师资培训中心,取消其参训资格。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要在开班后 3 天内向省职教师资培
训中心反馈学员实际报到情况及未报到学员信息。
第二十七条 培训实行考勤制度,由班主任负责所有培训活
动的考勤工作,采用学员签名的方式进行,每天分上午、下午两
次进行考勤。
第二十八条 培训期间,学员不得随意离训,特殊情况须按
培训机构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离训视为旷课,第一次旷
课,由班主任批评教育,不得评为优秀学员;无故旷课 2 次及以
上或累计 8 学时及以上者,不予结业,给予退训处理,并通报学
员所在市教育局或高职院校。
第二十九条 请假超过培训时长 10%,不得评为优秀学员;
超过培训时长 20%,不予结业。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培训,需学
员本人申请,提供培训所在地医院证明,经其所在院校同意,中
职学校学员需同时经所属市教育局审核,可退离本次培训,由培
训机构报省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培训期间,学员应积极配合授课教师完成各项培
训任务,包括课堂任务、课下作业、实践任务等各项学习内容,
完成情况记入学员考核体系。
第三十一条 培训期间,学员应自觉遵守培训机构的各项管
理规定,有聚众赌博、酗酒闹事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
其参训资格,由培训机构报省职教师资培训中心,省职教师资培
训中心将及时通报学员所在市教育局和所在单位,并将处理结果
报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
第三十二条 学员不得携带家属等其他人员参加培训。
第三十三条 培训机构要加强学员安全教育和管理,强化学
员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确保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要为学
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要做好后勤服务,为学员创造良好的
学习生活环境。
第六章结业考核
第三十四条 培训机构负责学员的管理、考核与评价。“中
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能分级培训与考核”项目,由省教育厅委
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技能等级考核”。
第三十五条 考核包括日常量化考核和物化成果考核。培训
时长不足 40 学时的,以日常量化考核为主;培训时长 40 学时及
以上的,日常量化考核和物化成果考核并重,两者考核权重各占
50%。
第三十六条 日常量化考核指学员的出勤、学习态度、课堂
表现、平时作业等,物化成果考核包括学员的培训总结、案例、
实训作品等。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培训项目特点和目标要求,明
确物化成果考核的形式、内容、数量以及相应的评价标准。
第三十七条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
等级不超过参训学员总数的 20%。
第三十八条 学员参加国家级培训且考核合格的,由项目培
训机构颁发教育部统一格式的培训结业证书;教师培训学时(学
分)全部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学员参加省级培训且考核
合格的,由培训机构颁发山东省教育厅统一格式的培训结业证
书。学员参加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能分级培训的,经第三方
机构考核合格的,由省职教师资培训中心颁发专业技能等级证
书。
第七章绩效评价
第三十九条 省职教师资培训中心负责对培训机构承担项
目进行绩效考核与评价。
第四十条 绩效考核评价采取培训机构自我评价、学员匿名
评教、专家评价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评价等级设置为优秀、合
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四十一条 培训机构在项目结束前,通过召开座谈会、问
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征求参训学员意见。参训学员要发挥主体作
用,积极参与匿名评教、绩效评价等工作,如实反馈项目实施效
果。
第四十二条 培训机构在项目结束后,应当向省职教师资培
训中心提交相关项目绩效考核材料。
第四十三条 省职教师资培训中心按照《项目绩效考核评价
办法和标准》,着重从培训内容、课程资源、师资配备、培训模
式、授课方式、实习实训条件、学员意见反馈、教学组织与管理、
学员考核评价、学员管理、档案管理、经费使用等方面,对培训
机构进行项目绩效评价。
第四十四条 全省年度培训任务结束后,省职教师资培训中
心结合年度任务执行情况、培训机构自评情况、视导小组评价情
况,挖掘成绩、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对策,形成全省年度
绩效评价报告,报省教育厅审定。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
申报和下一周期机构遴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章经费管理
第四十五条 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所需经费由中央
财政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第四十六条 省教育厅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
法》(鲁财行〔2017〕27 号)核定项目经费,根据项目评审结果
与项目承担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足额将项目经费下拨到
项目承担机构。
第四十七条 各培训机构要严格经费管理,根据当地物价水
平、人力资源成本等因素,严格培训经费使用标准,规范培训经
费的各项支出,确保培训经费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用于弥
补其他资金缺口,不得以管理费等名义截留、挪用;不得以任何
形式向参训教师收取额外费用;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相
关要求,厉行勤俭节约,保证经费使用的有效性、合理性。
第四十八条 培训经费主要用于教师和校长培训(企业实
践)期间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
费、培训场地费、设备租赁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
第四十九条 职业院校要保障参训教师和校长的合法权益。
教师和校长参训期间,享受学校在岗人员同等工资和福利待遇,
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 省教育厅设立项目监督电话(0531—81916562)、
监督电子邮箱(jspx@shandong.cn),接受对项目实施违规情况
的反映与举报。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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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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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11 月 2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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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刘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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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 11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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