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上课管理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8-04-09 17:03

课堂教学是教学活动的中心环节,课堂教学效果的优劣,直接影响教学质量的高低。按学校编制的课表上课是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不准许任何学生随意缺课、旷课;任何部门、个人都无权随意占用学生的上课时间,这是学校管理的基本原则。为贯彻落实这一原则,特对学生上课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学校、院、班各级学生干部(团干部)不得用上课的时间处理日常管理事务。否则,任课教师有权按旷课处理。如发现此类事件,任课教师要立刻上报教务处。

二、学校、院、班组织的各项非教学活动,不得占用上课时间;否则,学生有权拒绝参加,任课教师有权按旷课处理。特殊情况需占用上课时间的,须事先报教务处并经主管校长批准。先斩后奏或不经请示者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三、学校内的各种社团组织,不得在学生上课的时间抽调人员组织活动。对违反规定的社团组织,学校将对其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停止该组织活动。对参加活动的学生,按旷课处理。

四、学校各部门、教职员工不得上课期间抽调学生帮忙做事。对违反规定,占用学生上课时间的责任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参与活动的学生按旷课处理。

五、省市各级组织、学校各友邻单位举行各种活动,需抽调学生必须占用上课时间参加的,有关学院(部)须上报教务处核查并经主管校长批准;同时需与学生处等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共同做好学生的组织管理工作。

六、上课期间,学生如以“参加活动”、“某老师找我”等理由请假,任课教师不得准假,否则将追究该任课教师的责任;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缺课的学生一律按旷课处理。

按章办事,规范管理,是学校内部管理的基本要求,希望全体教职员工珍惜学校的发展成果,自觉学习,宣传、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共同努力,保证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

 

 

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
教 务 处     
二○○八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