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各类证书考试及培训(以下简称考试培训)的管理,逐步实现此项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使我校各类培训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校按照“鼓励发展、规范管理、保证质量、提高效益”的原则,支持各教学单位积极开发具有学科优势和特色,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考试培训项目,并实施各类考试培训活动。
二、学校对各类考试培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学校成立考试培训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段 勇
副主任:于 修、贝广勇、杨 磊
成 员:沙宪锋、郑 磊、孙冬梅、刘殿辉、刘增华、司 赞
委员会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会议,研究学校教育考试培训的发展方向、方针政策及协调处理考试培训的有关重要事项。
三、学校教务处负责考试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四、各类考试培训应明确方向,严格教学管理,重视办学质量,注意社会效果,维护学校声誉。各类考试培训应有别于学校的正规学历教育,既要以社会需求为原则,又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培训应以业余形式为主,严格控制举办全日制班。各类考试培训原则上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学校的学历教育混同、衔接,更不得以任何模糊两者差别的方式招生及开展办学活动,如确有衔接必要的,需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报学校考试培训管理委员会批准。
五、各单位应加强对考试培训工作的领导,应由一位领导分管考试培训工作,以加强各类证书考试培训的规范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维护学校声誉。
六、各单位考试培训,必须按规定事先履行申报审批手续。由承办单位向教务处提出考试培训申请及办理有关登记、审批和备案手续,完善申报审批手续后方可开考或开班,并在过程中接受教务处的监督和指导。各单位所申报的考试培训项目必须与本单位的大学科相近,不得跨学科申报考试培训项目;考试培训举办单位需刊登招生广告的,须报学校考试培训管理委员会批准。凡事前未经批准的各类考试培训及招生广告,学校一概不予承认,并追究相关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
七、各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与校外单位合作举办有经济效益的各类考试及培训和发放相关证书,各单位确需与校外有关单位合作举办考试培训的,需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报学校考试培训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由学校与其签署合作办学协议后方可实施,发起单位对考试培训全过程负责。
八、各单位开办培训班,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在学校内任何地方摆摊设点、设立广告牌等进行宣传和招生,需进行宣传的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九、凡未经批准的各类考试培训,学校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向其提供教室、实验室、办公室等条件。若有违反行为发生,除对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具体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外,同时没收其获得的全部收入,上交学校;产生不良后果的,学校将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分。
十、教务处可根据各单位办班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由校纪检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联合查处。对未按本管理办法执行的单位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一)未经备案或批准,擅自发布招生简章的,责令其在同样范围内公开声明废止。
(二)未经批准已招生的,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停止其举办培训资格一年。
(三)因教学力量不足而不能保证教学质量者,令其限期整顿或停止办学,并退还所收费用。
(四)对于无视学校政策规定,私自组织或参与收费项目考试培训的行为,将收缴考试培训所得,同时给予相关责任人、参与人员行政处分,并取消任何形式的评优资格,对于外聘教师予以解聘,对于学生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对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引发社会纠纷和矛盾,给学校的声誉造成损害者,将收缴考试培训所得,停止其办学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参与人进行辞退处理,对于学生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于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一、各类考试培训项目(包括与外单位合作的考试培训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财务规定,全部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各类考试培训的收费一律由学校财务处收费科统一收取和结算,承办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收费。
十二、考试培训费用的收费标准,凡学校、地方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承办单位报请教务处、财务处核准后方可实施。承办单位不得超标准、超项目多收费、乱收费。
十三、创收利润的分配要坚持以学校整体利益为重,兼顾单位和个人利益的原则,凡在学校内举办的各类证书考试培训班,按净收入的70%向学校进行缴纳,剩余30%下拨到各承办单位,各单位提取奖励资金应根据工作人员贡献大小实行按劳分配,调动创收人员的积极性。单位提取的利润管理实行钱、账分离,集体研究决定。学校每年度自创收利润中按2元/生划拨到承办学院作为学生活动经费。
十四、考试培训若需使用专用设备,在不影响日常教学秩序的情况下,各专用设备所属管辖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已经审批的考试培训项目的使用。使用单位遇节假日使用须付给专用设备单位加班人员的加班费用,加班费用按50元/工作日计发。
十五、各单位必须选聘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的人员担任授课教师,并加强管理。其课时酬劳原则上应与我校外聘或校内教师的相同类别课时酬劳标准一致,如确需提高课酬标准者,需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报学校考试培训管理委员会审批。
涉及培训所产生的教师课时酬劳应计入培训成本,并单独核算。
十六、各单位要严格控制考试培训成本,勤俭节约,按学校规定列支经费。
十七、学校将定期组织校办、纪检部对各部门考试培训费用及相关数据进行审计,各单位要自觉接受学校纪检部门的监督。
十八、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类组织开展的各类专业证书、等级证书、资格证书、职业技能证书、考前辅导、自考助学等各种形式的考试和培训工作。
十九、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考试培训管理委员会。
二十、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有冲突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