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及学生:
为了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端正考风,加强学风和校风建设,现将我校《学生手册》中关于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根据学生考试违纪情节轻重,分为一般违纪、考试作弊和考试严重作弊三种。
二、考试一般违纪的认定
违反考试纪律,没有达到作弊程序,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经劝告、警告不听从者,按一般违纪处理。
1.准考证、身份证(或学生证)不齐全参加考试;
2.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监考教师调动;
3.未将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存放在指定地点,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
4.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进、出考场;
5.在考试过程中随便说话、交头接耳;
6.将答卷置于不适当的位置;
7.使用与本场考试不同的答题纸;
8.将装订的试卷撕开;
9.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
10.在考场或考场周围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
11.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12.其他违反考试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三、考试作弊的认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考试作弊处理。
1. 闭卷考试中私自携带或以任何方式、任何位置展示与本场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作业、
写有与本场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
2.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写在桌面上;
3.考试中私传各种纸条或试卷;
4.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其他考试材料;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或为窥看者提供方便、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6.用禁止的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7.被阅卷教师判定为雷同卷;
8.其他考试作弊行为。
四、考试严重作弊的认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考试严重作弊处理。
1.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2.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3.考试时相互交换试卷(答题纸)或在试卷(答题纸)上互签对方姓名;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5.组织、参与协同作弊;
6.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
五、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1.考试一般违纪:凡认定为考试违纪者,该门课程本场考试成绩按零分记载,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考试作弊:凡认定为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按零分记载,并注明“作弊”字样,不准予补考。其作弊情况由教务处向全校通报。
3.考试严重作弊:凡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4、凡在国家与省级统考实施作弊行为,或在考试作弊被认定后,拒不承认,无理取闹的,应予以从重处理。
六、考试违纪处理程序
1.监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考守则,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应当场指出并做好考场纪录。考试结束后,立即将情况书面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审核有关材料后,确定为违纪、作弊性质(凡本规定中未具体列出的其他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由教务处负责认定),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处。
3.由院责成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4.对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学生予以纪律处分的,按我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5.学生对考试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依据《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进行申诉。
七、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
八、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