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排课、调课、停课、补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11-18 16:53

 

为科学、合理地组织、调度课程教学工作,加强课堂教学环节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我校教学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任务管理
第一条 教学任务是指每学期的课程教学任务,包括专业理论课程、实验实训课程、顶岗(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环节。
第二条 教务处于每学期第10周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向院部下达下一学期的开课计划征求意见稿,各系认真核对,若需修改或调整课程计划,请填写《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开课计划调整申请表》,于第11周报教务处及主管校领导审批。教务处第12周向各院部正式下达下一学期的开课计划。
第三条 各院部根据审核后的开课计划,落实任课教师和相关教学条件后于第13周填写教学任务书并报教务处审定。
第四条 根据各院部上报的教师教学任务,教务处在第14周进行排课。需要进行微调的,由各院部将调整意见上报教务处,再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处理。教务处第15周形成全校的课程总课表,经学校主管领导审定后执行。
第五条 在安排教学任务时,任课教师一般不得指定上课时间,对教学场地、时间等有特殊要求的须事先说明。教学任务书一旦确定,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修改。
第六条 为保证教学质量,新任课程教师都要经过试讲。试讲由院部领导、相关教研室主任、同行教师和督导委员会成员担任评委。试讲不合格者,不得执教该门课程。
第七条 教学任务安排原则上实行归口管理。通用职业素养课程由公共基础部安排(体育课由学生处体育教研室安排、计算机文化基础由计算机教学中心安排);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由课程所在学院安排;公共选修课由公共基础部在征求各学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公共选修课开课总目录》,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课表编排管理
第八条 课表编排是教学运行管理的重要环节。课表编排应严格遵循教学规律,充分考虑学生的生理、心理特征及身心健康和接受能力,合理组织教学,优化配置和使用教学资源。
第九条 课表编排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必须严格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安排课程,不得增删课程。
2.每个教学班的上午1、2节和下午1、2节必须安排课程,并且注意每天课程的科学搭配和周总学时的合理控制;
3.通用职业素养课程以大合堂课和合堂课为主;专业课以合堂课为主,不得人为拆分成小班上课。不足20人的自然班不得单独开设课程,所开课程必须和其他班级合并一个教学班上课。教学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可以跨年级、专业合并上课。
4.凡有实践教学条件的课程,尽量安排在实训室(含机房)进行理实一体化教学,实现“教、学、做、考”合一,做到实习(实训)与生产过程相结合。
5.不满足以上排课原则且现实必须开设的课程,由相关院部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审核,并经分管校长签字批准后方可开课。
第十条 课程表一经排定,要保持其稳定性,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调整,应先报教务处审批,并将调整后的课表及时送教务处。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课程表的,按教学事故论处。
第十一条 排课的其他规定
1.周一至周五为正常授课时间,周六、周日原则上不安排必修课的教学活动,但因教学资源紧张所致除外。各院部或任课教师因其他原因申请在周六和周日排课,须经教务处审核并批准。
2.在具体排课顺序上,大面积合班公共课优先于小班课,必修课优先于选修课,需用设备课程优先于不用设备课程,多学时课优先于少学时课。体育课之后原则上不安排其他课程的教学。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课表,保证教学秩序稳定。
1.正式课表于上一学期第15周(入学新生报到后第二周)完成,报学校主管校长审核后,教务处将核定后的课程表下发至各院部,各院部应及时将课表发至各主讲教师、学生班级等相关人员。
2.课表运行中必须严格落实。未经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主讲教师,不得以讨论课、到图书馆查资料、复习课、参加文体活动等为名义变相停课,不得随意占用学生自习和休息时间。
3.为稳定教学秩序,课程表自下达之日起,至正式开学第一周内不予调课。开学第二周起至第四周为全校课表的运行审定时间,各教研室可根据开学的新情况和实际运行情况,报批后进行相应的个别调整。
4.各相关任课教师填写相应的申请报告报院部主管教学院长,再报至教务处进行审批后方能进行调整。
第三章 调课、停课管理
第十三条 调课是指因故改变上课时间、地点、临时更换任课教师和班级等涉及课表任何一项信息的确定性变更;停课是指任课教师所担任的某门课程因故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授课,而需要安排在其它时间补课的行为。
第十四条 调课率是衡量教学秩序稳定以及管理水平的指标之一。学校调课率(学校调课学时数总和/学校教学学时数总和)作为对学校教学秩序考核的重要指标;教师调课率(教师调课学时数/教师教学学时数总和)作为对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调停课管理遵循最大限度减少数量的原则,严格控制调课次数,以保证教学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 学校对院部实行调课总量控制。根据学院课程性质及每学期课程总学时,原则上各院部调课率不能超过8%,任课教师的调课率不能超过5%,对于超过允许调课率时,原则上不得调停课。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每学期每门课调、停课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因特殊原因一门课程有二周以上不能按课表上课,其所在院部应提前安排相应职称的教师代课或更换任课教师,并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七条 调、停课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否则按教学事故论处。
第十八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规定办理调停课手续:
1.在执行课程表过程中,发现有排课不当之处,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予以调整;
2.因课程内容、教室条件和教师授课需求等原因,需要改变授课地点;
3.学生必须占用上课时间参加全校性活动;
4.任课教师参加教学科研活动以及因公出差或参加会议;
5.教师确因身体状况或其它特殊原因而不能上课的;
6.因其他特殊原因或个人事情而请假的;
7.教师工作岗位变动;
8.教师经批准参加进修培训活动。
第十九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调停课:
1.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和新生开课第一周的课程;
2.临时提出当天需要调换课程者(突发事件除外);
3.兼任外校课程而影响本校授课的;
4.参加一般性竞赛活动、游览活动和参观访问活动;学院或班级安排的会议、活动等;
5.上课班级达到或超过3个小班的合班课程;
6.全校性选修课程;
7.教师自行在校外兼任讲座等活动;
8.法定节假日前、后一天的课程。
第二十条 调停课办理手续
1.教师本人填写《调课申请表》,经所属院部教学院长签字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调停课。
2.申请调停课时须报送一式二份申请表,由教学院部、教务处各存一份。
3.调停课3天以内的,由教务处负责人批准;1周以上,由主管校长审批;调停课超过两周的,院部应予更换教师。
第二十一条 办理调停课要求
1.符合第十八条第3项的,由主管活动的部门办理调停课手续,并由教务处负责人、主管教学校长签字批准后,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2.符合第十八条第4项的,办理时必须提供证明材料,出差需在调课申请表注明项目地点和时间;会议需提供有主管校长批示的会议通知复印件。
3.符合第十八条第5项的,原则上需附带医院相关证明或病历复印件。如无法提前办理,需向教师所在院部主管教学院长请假,并向教务处处长说明情况,及时办理调停课手续。
4.符合第十八条第6、7、8项的,需按照人事处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凭人事处批准的请假条办理调停课。
第二十二条 调停课手续原则上要求由任课教师本人提前2个工作日办理。因突发事件而不能亲自办理手续者,应采取电话或委托他人等方式先向教师所在院部请假,并提前通知任课所在班级,事后应由本人补办调停课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全校重大活动,必须占用上课时间的,须由主办部门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同意,报主管教学校长批准,统一由教务处给予临时调课。法定节假日的授课安排由教务处根据学校放假安排进行统一调整。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办理调停课手续后,根据“谁调课、谁办理、谁通知”的原则,按以下要求执行:
1.校内任课教师提出调课申请的,由本人完成调课手续,并送达相关部门,通知到学生班级,并告知学生调课的原因。
2.校外兼课教师、院部申请的,由本部门教学秘书完成调课手续,并送达相关部门,通知到学生班级和任课教师,并告知学生调课的原因。
3.学校重大活动调课的,由教务处将调课通知送达相关院部,由院部通知到学生班级和任课教师,并告知学生调课的原因。
第四章 补课规定
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申请补课,必须填写的《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教师调课申请及补课情况表》报教务处审批后到相关补课班级进行补课。补课完成后,经班级学生代表及院部教学秘书签字确认补课后将该表交至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因病、因事等原因而改自习的课,必须在调停课结束后三周内补足,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因院部统一安排而停的课,一般不补课。
第二十七条 因法定节假日和校历统一规定的活动所造成缺课,不安排补课。
第五章代课管理
第二十八条 教师一门课程每学期申请代课的学时一般不得多于总学时的1/8,教师请假需要请人代课时,需事先请好代课教师,并在请假单上写明代课教师姓名,再到教务处办理相关的手续,教务处最后出具教师代课课表到代课教师所在院部,院部最后下发代课课表。
第二十九条 代课教师资格条件与原任教师相同专业,具有与原任教师相同或高于原任教师的职称,并主讲过本门课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院部应定期对本部门调课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调课较多,需研究对策,采取措施,并把检查结果报教务处。
第三十一条 教务处、督导委员会定期对调课情况进行检查,每月将对全校的调课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
第三十二条 无突发事件或未办理调停课手续,而擅自变动任课教师、上课时间和地点者以及弄虚作假者,按照《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践教学等)。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二十条第3项中关于天的计算,教师所调停课按原课表所在工作日计算。例如,某教师每周六节课,若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则算一天;每天两节分三个工作日完成则算三天。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