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参与合作办学的积极性如何调动
目前,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大多是学校主动向企业界寻求合作伙伴,但由于合作动力不足,多数企业与学校的合作仍停留在浅层次的结合上。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认识不到位,企业对技术和技能型人才需求的观念陈旧,缺乏与学校合作的动力。不少企业认为“教育和培养人才是职业学校单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没有将眼光同时投入到市场和职业学校两个人才来源地;对人才培养成本还缺乏深刻、长远的认识,只想“伸手要人才”,很少或根本不想“参与培养自己所需的人才”;没有认识到企业是职业教育的直接受益者,企业有对职业教育投入的责任;没有认识到对职业教育的投资是企业的生产性投资,表现为企业的教育和培训成本在企业的总成本中所占比例过低,企业设备和设施只发挥着生产作用,没有发挥教育和培训作用,对于校企合作所产生的效益没有切身感受。
第二,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最直接、最根本的问题是经济利益的得与失。在没有政策、制度保障的情况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支付的额外教育成本,需要自己独立承担。因此,企业可以或可能少量、单次尝试投入这部分资金,但不可能长期投入。
第三,许多企业的教育和培训仍是薄弱环节,缺乏有效的组织和对参与教学人员的激励措施。
第四,校企合作既要符合行业、企业的要求和特点,又要符合学生的年龄、生理和心理特征。在现实的校企合作过程中,对校企合作的把握只是依靠学校和企业双方共同制定的协议和培养计划、教学大纲等文件,对学生参与岗位工作的劳动限度、时间限度、质量评价和结果考核尚缺乏法律依据。
加大优惠政策,提高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根据国外的经验,通过制定政策来鼓励用人单位参加校企合作是一个很好的办法。如英国政府规定,如果企业和学校实施“三明治”计划,安排学生到企业工作,联合培养学生,企业可以减免教育税。同样,加拿大政府也通过退税政策来鼓励用人单位参加校企合作。
尽快建立及完善有利于推动校企合作可持续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支持、规范和管理企业的参与。第一,在行业内部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支持企业参与,如评价审核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资质,并规定获得资质的企业在实训基地建设、企业教育培训资金、参与职业教育有关活动等方面可得到优先支持。第二,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鼓励企业参与,对有资格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给予优惠政策,如贴息贷款、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立项优先等。通过政策、法规和制度的建立,使那些生产条件完善的企业成为参与职业教育的资格企业,明确其责任和义务,明确校企双方在“结合”中各自的地位作用、权利义务和相互关系等,把开展校企合作的情况、实效和由此推动的企业技术进步,纳入各企业法人任期考核内容;把开展校企合作纳入企业发展规划;通过考核评估对合作办学成绩卓著的企业予以表彰和奖励。
分级成立由政府、行业、企业和学校参加的协会或专业委员会。专门机构的成立,尤其是一级和二级机构,在校企合作实施中应起重要的作用:通过信息平台的建立,加大劳动市场信息和人才培养信息的交流,及时了解行业发展和企业需要的最新动态,减少学校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盲目性,增加学校和企业结合的机会;通过有关制度的建立,如参与企业和学校注册制度或备案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学校和企业结合的效果,利用这些反馈信息,不断完善结合程序和措施,使学校与企业的结合更快捷、更顺利、更有效;通过各种教学文件的起草和审定,提高结合的水平和质量,使学校与企业的结合能持久开展;通过定期组织召开不同层次机构的联席会议,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交流,增加政府、行业、企业和学校之间的沟通,增加企业和学校双方人员的交流,为双方的合作创造更多机会、提供更多信息。
完善弹性学制,让教学管理适应校企合作的开展
目前,校企合作教育模式的研究与实践多半只停留在模式的结构和运作等基本层面,较少触及这一模式中课程究竟如何设置、教学方法如何取舍等问题。随着校企合作教育模式的深入进行,学和用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直接,学生和企业对学校的课程提出很多切合实际的意见和建议,因此有必要将改革深入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教育模式的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等方面,使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教育模式更好地适应我国的国情。
教学方案(教学计划)是组织实施教学的依据。为确保职业院校教学工作的有序开展,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制定了分专业的教学方案(教学计划),明确了招生对象、学习年限(学制)、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教学要求、教学时间和进度等内容,这些教学方案(教学计划)都是在学校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基础上制订的,它们显然不适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现实需要。无论是中等职业教育的“2+1”模式,还是高等职业教育的“2.5+0.5”模式,必须对现有教学方案(教学计划)进行解构,然后重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教学方案(教学计划)”。
对现有教学方案(教学计划)的解构,就是要对课程设置的功能和作用进行重新评估与明晰,确定教学要求、教学时间、教学进度、教学场所(学校或企业),也就是要明晰课程的作用(为什么要设置)、课程的内容(学什么)、知识积累与技能形成序列(如何设置)、课程或作业实施主体(在学校实施还是在企业实施)。在此基础上,制订“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教学方案(教学计划)”,方案中要特别明确各专业所面向的实习岗位(群),以保证工作与学习的真正结合,避免工学互不关联。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培养方案”由教学计划和职业教育条例两部分组成,前者是学校教学部分的依据,后者是企业教学部分的依据。因此,应针对现阶段我国职业教育的实际情况,结合职业院校和企业生产的特点,组织研究制定具有规范意义和可操作性强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协议”,将校企间的合作上升到政府规范的层面。
针对我国职业教育实施学年制,学生自主选择学习时间的余地不大,已成为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教育模式发展一个瓶颈的现实,需要真正实施弹性学制,让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教学灵活开展。实施弹性学制时,要求改革学校的机构设置,提高实施弹性学制的管理服务功能,完善职业学校的学分制管理,为学生自主选择职业和专业发展空间服务。
不断深化校企合作教学改革,发挥人才培养作用
要加快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步伐,就必须深化职业院校教学模式和管理制度的改革,形成适应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需要的教学模式和管理制度。
以建立和完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为目标,加快职业院校教学模式改革。要转变教育观念,狠抓实践教学,切实从专业学科为本位向职业岗位和就业为本位转变,从传统的偏重学生知识的传授向注重就业能力提高和综合职业素质养成转变。要积极推进教学内容和教学形式改革,形成一套内部体系完整、外部关系协调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教学机制。要突破传统的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教学组织形式,密切与企业的联系,发挥学校和企业各自的优势,把教学活动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推广及技术开发紧密结合起来。
在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过程中,需要处理好“工”与“学”的关系,积极推进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努力形成以学校为主体,企业和学校共同教育、管理和训练学生的教学模式。在开展顶岗实习的过程中,职业院校可以按照特定的专业培养目标,安排学生一半时间在企业工作岗位上学习,一半时间在学校学习;有些地方和职业院校可以集中在一段时间内将学生安排在企业岗位上学习,也可以在保证总量的前提下,将学生在企业的时间分成若干阶段,与学校教学活动交替进行;学生可以在三年内集中完成学业,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总之,在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具体教学组织形式上,鼓励多样化。
改革和完善管理制度,为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制定“产教结合委员会”制度,让企业真正参与学校的管理,鼓励企业和学校一起进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管理制度建设;制定并推进“职业教育学分”制度,积极推行学分制改革,实行弹性学制,以保证提前取得就业岗位或家庭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制定“加强实践教学”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实习制度,加强企业顶岗实习学生的管理,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和安全工作;制定为参加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学生提供合理报酬和津贴的政策,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制定培养“双师型”教师制度,一方面从企业引进一定数量的专业人才到学校任教,一方面教师要定期到企业参加生产实践;根据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需要,积极调整学习制度,普遍采取学年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改变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评价考核办法,确立以顶岗实习单位评价为主体的考试制度等。(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教育理论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