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教融合型企业是一个新概念、新命题,也是国家政策重点支持发展的一个新领域。本文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内涵、分类和特征等基本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内涵界定
(一)产教融合的定义
产教是一个联合词。产,是指产业;教,指教育。所谓融合,按照《辞海》的解释,是指几种不同事物融为一体。其结果是产生了新的融合体。
何谓产教融合?学界还没有公认的表述。基于前面的分析,我们认为,“产教融合是产业与教育融为一体”,其基本标志是产生新的产教融合体。由于教育分为多种类型,因此,产业与不同教育融合会产生产业与教育的不同融合体。从现实的融合情况看,主要是产业与专业教育融合,即高等教育与产业融合,职业教育与产业融合。
融合与合作不同。合作是“互相配合做某事或共同完成某项任务”。可见,合作是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的,合作过程中,不同主体依然存在。融合是多个主体融为一体,融合之后,多个主体已经融为一个主体了。因此,产教融合不是产教合作,也不是校企合作。
融合与结合也不同。结合是指“人或事物间发生密切联系”。可见,结合是不同主体之间发生联系。在结合过程中,不同主体依然存在。
融合是一个从部分融合到完全融合的过程。融合只有部分融合与完全融合之分,但是,没有深度融合与非深度融合之别。产教融合,会有多种融合体类型产生,如办学融合体、教学融合体和产品融合体,等等。所谓推进产教融合,其基本产出就是产教融合体得到增长和发展。
(二)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定义
产教融合一词,既可以把它看成一个政策性词语,又可以把它看成一个学术性词语。国家发改委和教育部两部门印发的《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规定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指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创造较大社会价值,对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具有较强带动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
词语的学术性定义,必须借助于形式逻辑的方法,形式逻辑方法最有代表性的是“种差+属”定义方法。首先,要找出属概念,再找出种概念,然后进行组合表述。产教融合型企业中企业是属概念,是上位概念。从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性质看,将商品生产经营服务和从事人才培养培训两种功能融为一体是种概念,也是下位概念。据此分析,我们可以将产教融合型企业定义为“将商品生产经营服务与相关联的人才培养培训功能融为一体的企业”。
二、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分类
我们根据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特点,拟按照主体功能、特点和融合程度等作为区分标准,将符合同一标准的企业聚类,不同的则分开进行归类。
(一)按照产教融合体教育活动类型分类
按照产教融合型企业教育活动的类型,可以分为办学型、教学活动参与型和产教融合教育产品生产经营型企业三大类。
产教融合办学型企业,即通过企业独立举办或与教育界联合举办职业教育学历教育或职业培训的企业。包括独立办学的企业,混合所有制、股份制办学的企业,参与举办产业学院、现代学徒制或新型学徒制专业或班的企业。如通用电气公司1956年举办克劳顿学院,三一重工举办三一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等等。
产教融合教育教学活动参与型企业,即参与院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企业。教育教学活动主要是接收学生实习以及参与制定教学标准、开发课程和教材、质量保障与评价、合作建立工作室、订单班、实施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
产教融合教育产品生产经营型企业,即生产职业教育产品的企业。如与院校合作开发网络课程、微课、教学机器人、帮学App等企业。这种类型的企业处于智能时代产教融合的一个新兴领域。随着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快速发展,技术进步使产教融合成产品。
(二)按照是否试点划分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开展了产教融合型企业试点,这就有了试点企业与非试点企业之分。
《实施办法》规定了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条件: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表1)。
2018年9月,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征集公告对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一是试点企业的所属领域为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新材料、先进轨道交通装备、农机装备、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农业生产与农产品流通等重点领域。
二是要求企业为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规模以上企业,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在实训基地、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联合技术研发等方面开展校企合作3年以上。
三是除以上条件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中的2项以上:(1)独立举办或作为主要举办者举办职业院校1所以上,或牵头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职业教育集团1个以上;(2)参与现代学徒制试点,校企合作共建专业点3个以上,累计招收学徒100人以上;(3)校企合作共建实训基地,或捐赠职业学校教学设施设备,累计投入200万元以上;(4)拥有课程教材或教学辅助产品的知识产权证明(著作权、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不含实用新型专利)6件及以上;(5)拥有与合作院校共享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3件及以上。
非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是指试点企业以外的产教融合型企业。一般而言,试点企业条件要求更高,发展的潜在可能性更大。试点企业能够享受政府部门特殊政策待遇,非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只能享受产教融合普惠性政策待遇。
(三)按照融合程度划分
从打破边界到边界模糊,再到融合,有一个从部分融合到完全融合的过程。因此,根据产教融合的程度,可以分为产教部分融合型企业、产教完全融合型企业。由于国内外尚未形成对产教融合程度的测度标准及方法,我们只能做一般的描述和分析。
产教部分融合型企业,是指在办学、教学或产品生产几个方面,只完成了一方面或两个方面的融合,还有一个或几个方面没有实现融合的企业。
产教完全融合型企业,是在办学、教学、产品等几个主要方面都实现了融合的企业。
(四)按照企业隶属的产业领域划分
为了提高产业政策的导向功能,国家重点支持发展潜力大、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可以分为高端装备、现代农业、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生物医药、节能环保以及家政、养老、健康、托幼等社会领域急需的企业。
此外,按照法律对不同类别企业的具体需求,如设立的条件、设立的程序、内部组织机构等来组建产教融合型企业,可以划分为合资、独资、国有、私营、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制、有限责任、混合所有制企业。按照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可以划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等。
三、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特征分析
特征是一事物不同于其他事物的特点,是一个事物或一组事物特性的抽象结果。特征,可以分为本质特征和区别特征。反映事物根本性的特征,称为本质特征;反映此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征,称为区别特征。对特征的提取和识别,需要对现有产教融合型企业进行抽样调查。由于这类企业培育刚刚开始,因此只能根据部分样本进行粗略的描述。
(一)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本质特征
本质体现了事物的内部联系。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本质,是将商品生产、职业教育与培训融为一体,本质特征就是具有商品生产和教育教学的双重功能。即这种企业既从事商品生产,又从事人才培养与培训,二者相得益彰,能够达到企业、员工、学习者和社会的共同进步。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看,产教融合型企业有利于补齐人才培养和产业创新两块短板。
(二)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区别特征
根据教育部公布的先期重点建设培育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议名单,以及《关于征集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公告》发布后征集到的企业资料,可以归纳出产教融合型企业具有以下三个区别特征,即具有特定的教育性、规范性和动态性。所谓特定的,是指产教融合型企业特有的属性。
1.教育性
产教融合型企业集商品生产和教育培训于一身。一是企业能够提供比较完整的教育服务。如,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参与方参与举办职业院校,承担1+X证书制度试点、现代学徒制任务,能够接收成规模的学生实习或实训。二是形成校企命运共同体,包括加大资本、技术、设施、管理、知识等要素投入,通过订单培养、共建实训基地、共享知识产权、设备捐赠等,发挥办学主体作用。
2.规范性
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的企业,由省级政府实行定期跟踪、跟进服务,还要制定相应的建设培育政策清单,对贡献大、投入多的企业予以重点培育。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由国家按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
3.动态性
产教融合型企业有进有出,实现动态管理。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并非万事大吉。《实施办法》规定:“在申请认证、年度报告或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在资格期内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的,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或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即取消其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