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12-25 08:49
我国民办高校经历了曲折短暂而又快速地发展,形成了自身相对独特的组织文化。大多数民办高校缺少政府的有力支持,甚至还受公立院校排挤和打压,发展的初期多是依靠办学者个人或少数先驱者的奋斗和冒险精神而成,民办教育也走过了一条从争取一般性法律政策许可到获得专门法律条例的肯定、从计划外边缘身份逐步过渡为市场内外的非边缘化地位的曲折历程。由于这种特殊的发展渊源与轨迹,民办高校整体上表现出不同于公立院校的组织文化特性。
一、家族化管理
我国民办高校的举办人员主要来源于企业、政府离退休官员、公立高校教职员,学校的办学投入也主要表现为企业投资、个人独资或合资以及利用银行信贷,尤其是早期办学者作为先锋多以个人出资、滚动积累为主,早期从事民办高等教育也多属于个体为主的办学行为。
民办高校发展的经历是家族式管理的渊源。当民办高等院校还是教育领域新生事物的时候,民办高校的发展更多是依靠举办者个人的无畏勇气和勇于冒险的精神,许多今天看来都习以为常的行为在当时都属于典型的个人创新行为。民办学校的发展没有计划内生源,也不存在社会认可的文凭,可是举办者却利用举办自学考试培训的方式加以解决;资金不足没有自己的校园校舍就采取租赁的方式,师资与管理力量缺乏就从公立院校离岗和在岗人员中聘请从事专兼职工作,并利用办学盈余作为学校积累的基础。因此,可以说,民办高校的发展和举办者的个人创新能力、冒险探索精神以及克服困难的毅力密不可分,并由此形成了现在我国民办高校中典型的组织特征之一,即学校管理的家族控制、学校权力的高度集中、家长式作风盛行。
法理上的模糊产权是家族化管理的驱动力。经历一段时期蓬勃发展和扩招后教育服务市场的洗礼,办学出现两极化趋势,部分学校规模逐步扩大和部分学校止步不前甚至消亡同时存在,可是相比于初期,生存下来的多数民办高校都已经积累了一定办学资产,尽管有的院校尚处于负债经营的状况。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实践超越于法律建设的步伐,现有的关于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对民办高校的产权给定一个明确的界定。根据国际上常见的关手产权[1]的理论,产权主要存在法理上的产权和事实上的产权,前者是法律规定的完全产权,是法律赋予的财产控制权、所有权及由此享有的财产权利与义务;后者是人们依照适合自身的方法去使用财产的权利,尽管他们不是所有者。两种产权的区别可以通过公司的例子加以理解:股东拥有公司的法理上的产权,不过股东们通常并不直接掌控资产,而交由公司的实际管理者负责,于是这些实际管理者就拥有了事实上的产权。用这种产权理论比照我国民办高校的产权,恰好折射出我国民办高校法理上的产权模糊与事实上的产权明确的现象。民办高校举办者为了获得产权而采用事实控制的方式也是家族式管理盛行的主要驱动力,可以估计的是,在没有获得法理上的学校产权以前,这种管理方式还能存续较长时期。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阶段决定了家族化管理的必然性。家族化管理具有独特的优点,民办高校真正的发展时期很短,总体上依然属于初步发展阶段。与民营企业一样,民办高校没有政府大力支持,面临着公立院校的竞争,学校创办初期能够依赖的最有力的团队就是家族成员。家族内部的血缘、亲情关系形成的天然凝聚力,有利于学校前期的创立和形成办学积累,创业期信息、资金、人才、技术、管理等匮乏,而家族成员可以不计报酬、忘我地投人学校发展事务,管理成员内部也容易形成一致的发展目标,这些都利于学校的快速发展和积累办学投入;此外,学校发展中组织间沟通,由于这种家族化成员,降低了协调成本,创业初期不存在利益分配等影响组织成长的问题,家族成员容易在办学观念、管理目标、行动方式等方面达成一致,利于提高办学效率和改善办学效益、降低办学成本。
二、企业化经营
几十年前,将大学和企业相提并论是不可思议的。然而今天的教育机构尤其是民办高校从企业的运作中学到了很多东西,包括制定预算系统和改进财务管理方法,以及高度专业化人力资源管理手段。尽管我国的民办高校不是营利机构,可这并不妨碍举办者借助于企业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手段不断改善办学状况。
强烈的市场意识,是民办高校发展的根本特性。市场需求、市场机遇、主动服务等都较好地体现于民办高校办学行为之中。为了生存与发展,民办高校必须了解自己的教育服务市场,吸引足够的资源并将这些资源转化为合适的教育项目,再把它们分配于服务对象身上。民办高校办学经费绝大部分来源于招收一定规模数量的学生,即占有一定的教育服务市场份额是学校发展的必要条件。敏感的市场嗅觉是民办高校的重要特性,学校专业的设立、课程的安排、学生的就业等都和市场需求密切相关。“客户服务”的理念被引入教育领域,与公立院校相比,学校空前注重学生与家长需求,注重人才市场需求的变化。这种市场意识被贯穿于学校教学管理的各环节中,渗透于招生、专业设置、课程调整、教学管理、就业的各环节。当人才市场出现某种需求的时候,民办高校通常都会立即反应,增设或扩大相应专业人才的培养规模,如近年来纷纷设立的航空服务类专业,就是瞄准了我国航空业发展中人才供不应求的市场空间。我国已有的规模较大的民办高校,都设有专门的招生与就业人员,专门的招生网络和宣传媒体,每年在招生上都有不菲的投入,而招生工作也深入到具体的职业中学和高中,形成学校招生人员与学生、家长之间面对面的“营销渠道”;招生的区域上,不同的民办高校各有自己相对固定与集中的范围,但是基本都形成了一个覆盖全国大多数省份、深人中专与高中院校可与学生家庭直接沟通的招生网络。
民办高校的经营意识,典型的行为就是讲究规模经营、多元经营以及注重成本核算。不少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并不讳言,由于办学投入巨大,民办高校不能完全像公立院校那样办学,而是要有自己的经营理念,要注重成本核算,要像企业那样经营教育事业才能成功。从教育服务的供给来看,相对理想的民办高校都存在规模经济与广度经济。规模经济容易理解,学校通过招收大量学生形成规模办学,利于降低办学的单元成本;广度经济,对于企业而言就是同时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这些产品之间具有一定程度相关,从而比之于那些分别生产一种产品的企业更有成本优势,对于学校而言就是同时提供计划内教学、计划外教学、职业培训、远程教育等多元教育服务,各种教育服务相互之间可以实现资源共享,从而降低了学校办学成本。企业伺机而动、不放过任何机遇的经营风格,深深地烙进民办高校办学理念中,我国成规模的民办高校多数都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短短几年内迅速扩大,并把这种优势维持至今。从竞争的角度分析,民办高校既要面对公立院校的竞争,也有内部彼此竞争,还有其他国内外教育机构的竞争。民办高校注重形象的宣传,参加一些有利于提高自身形象的公益活动,多方面包装自己树立院校在公众间的良好形象以增强对学生和家长的吸引力,招生过程中积极邀请学生实地参观、访问校园,采取优惠措施吸引学生入学,就业时积极与企业联系建立自己的就业渠道并向社会推荐本校毕业生等。民办高校必须面对成本收益的问题,投入太大,学校形成巨大的成本压力,甚至导致资金运行困难,一旦遇上招生问题或其他意外,学校的正常发展也容易陷入困境;没有收益,学校无法成长壮大,无法抵御办学中的风险,更谈不上滚动发展。如果说我国存在公用事业市场化的领域,那么不包括公立教育的民办高等教育或许就是典型之一。
三、组织结构的公司化和机构职能的多重性
学校组织结构的公司化具体表现就是学校文化和企业理念的结合,院校组织结构出现类似于公司那样的扁平化、国际化、网络化取向。遍布全国的招生与就业网络,积极从事中外合作教育、实行国际化发展,学校结构奉行精简、高效、效率原则是我国民办高校的普遍现象;机构职能多重性即既执行教育机构的职能也具备经济实体的职能,学校必须考虑收支平衡、办学投资收益等经济问题。民办高校既是一个文化组织,也是一个经济实体,具有教育功能也注重经济功能。作为文化组织,只要民办高校持续存在,其教育功能就始终不可或缺;而作为经济实体,民办高校和公立院校不同,有太多的因素可以危及生存与发展,也面临着更大的成本压力,必须考虑收支平衡的问题,必须考虑自身的抗风险尤其是资金风险。我国民办高校对生源的高度依赖和学校经费的单一来源,是高风险因素,生存的压力仍然存在。陕西省民办高校最多的时候有上百所,至2005年年底剩下45所,而成规模的不到10所。尽管已经有一部分学校被淘汰,部分办学者仍然认为民办高校淘汰的高潮时期尚有待来临,即未来一部分民办高校仍然面临着较高的生存风险。这种生存的风险导致民办高校在学校组织结构和机构职能上具备独有特征:集公司化结构和多重性职能于一体。
四、组织要素的流动性特点
与组织结构公司化相对应,民办院校组织中要素流动性强、稳定性较差的特性相对我国公立院校要显著得多。学生、教师、管理人员的高度流动性和非稳定,院校组织内要素的存废设立都系于学校发展的要求。民办高校的学生类型非常复杂,既包括全日制也有业余制,既有长期也有各种短训班学生,既有部分学生在日常教学中流失,也有部分学生流人校园,其教学周期内学生的流动性始终高于公立院校;教师的流动性亦具有类似特点。民办高校专职教师通常低于学生要求的标准,于是大量兼职教师得以出现在组织内流动,即使是专职教师其稳定性也低于公立院校,稳定的师资建设对于民办高校始终是难题,并导致部分民办高校产生了依赖兼职教师、建立兼职教师人才库的新思路;学校自身发展的要求也对组织内人才要素不断提出新的标准,并建立了要素流动的机制,以吸引更多优秀人员和淘汰部分不适应者。作为要素的组织内各种机构的设立与撤销,也比公立院校要灵活机动得多,民办高校拥有比公立学校更充分的组织内部权利,可以依据需要建立或撤销某些机构,对要素进行重新组合。这种特性尽管对组织的稳定构成一定不利影响,但仍然为组织的发展保持和增添了动力,它对于提高组织的效率和提高办学效益以及提高竞争力具有积极意义,而这也是我国公立院校的重要诟病之一。
五、组织价值的公益性和功利性双重取向
作为组织的价值取向,我国民办高校基本上都集公益性与功利性于一体。办学者申请设立学校时都是非营利机构,由此也就决定了它公益性的基本特性,而教育事业也属于公益性社会事业,无论是政府举办还是非政府力量举办,均存在外部溢出的正效益,故可以说,举办高等教育本身就决定了民办高校的公益性;而作为独立的成本核算实体,民办高校缺乏公共财政支持,资金来源多数为个人出资、企业投资、银行贷款,未来经常面临成本压力和投资风险,也决定了民办高校不可能像公立院校那样纯粹追求公益性。在实际办学中,如果没有办学盈余和办学积累,很难想像学校能有发展并有效抵御风险,也很难想像我国民办高校能有今天的成就,换句话说,我国民办高校办学过程中客观上存在办学盈余的结果。尽管举办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动机有别于结果,《民办教育促进法》仍然肯定了出资人可以获得合理回报的权利,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理解为法律对这种功利性结果的某种肯定。教育不能以追求营利为目标,教育本身就是公益性事业,但这不妨碍教育过程完成后取得了某种功利性结果,即民办高校通过有效管理和成本核算,提高办学效率和效益,取得了经济上的收益,它并没有违法,也不悖于教育公益性宗旨;反过来,在教育事业上,功利性有时候可以推动公益性,而公益性目标也可以伴随着功利性结果一起实现,这就是我国民办高校独特的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