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类型+层次”突出职教特征
发布日期:2020-03-11 15:21

为适应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共修订调整41条,新增15条。与原法相比,《征求意见稿》所涉内容更为全面、多元和立体,更完整地勾勒出新时期职业教育的发展蓝图。《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框架,打通了职业学校教育发展通道,向上包括专科、本科层次的职业高等学校;向下融入义务教育,加强职业启蒙教育。同时,推进中等、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贯通培养,可以实行弹性学制。值得注意的是,“职业高等学校”的说法首次出现。起草说明指出,为落实类型教育的定位,用职业高等学校的概念替代高等职业学校概念。

    依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职业教育作为一种教育类型,理应将职业教育体系内的所有概念确立为“类型+层次”的形式,即应将职业教育划分为:职业初等教育、职业中等教育、职业高等教育(包括专科、本科层次),接下来还会有职业研究生教育(包括硕士、博士层次),进而纵向贯通职业学校体系建设,使职业教育学生可在职业教育体系内部向上发展。这种教育的本质是实践性的,是深深扎根于职业实践进行人才培养的教育,其人才培养的逻辑起点是工作实践领域的职业能力要求。

    例如,当前对于职业高等教育本科层次的称呼有“高等职业教育本科”和“本科高等职业教育”的说法。这些说法在认识层面难免会产生一定程度的混淆,既可以理解为本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又可以理解为普通本科院校内进行的高等职业教育(既可以是专科层次又可以是本科层次)。在实践层面,本科院校内开展的职业教育,其教育本质还是理论性的,其人才培养的逻辑起点还是理论知识,只是在人才培养模式上更为突出应用性、实践性,强调的是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因此,为了突出职业教育的类型特征,按照“类型+层次”的表述方式,应统一称呼为“职业高等教育本科”,这是将其看作是职业高等教育体系中的一个层次。

    《征求意见稿》对职业教育的定位等很多现实问题作了法律层面回应,为我国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为完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夯实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