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提出“造就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2018年9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指出,坚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基础工作。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抓手”,教师法的修订具有重要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2021年11月29日,教育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并围绕师德、学历和培养培训等方面进行了重点修订,体现出对教师专业成长的新要求。
要求教师具备高尚师德
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德才兼备是我们国家对人才的总体要求,在教师队伍建设方面也是如此。高素质的教师首先是具备高尚师德的教师,师德又包括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等不同方面。《征求意见稿》总则部分将“四有”好老师由德入法,第三条规定“教师应当为人师表,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提出了“四有”好老师的师德规范总要求。
在政治品德方面,《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明确把“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列为教师的职责使命。这明确回答了“为谁培养人”的问题。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政治素质。第四条将“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教师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作为基本原则,要求政府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师德师风建设和业务培训,并在第十条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修养”规定为教师的基本义务。同时,《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二条对教师公开发表违反宪法言论、损害党和国家声誉的情形作出了法律责任规定,为教师言论划定了底线和红线。
在职业道德方面,《征求意见稿》丰富和完善了教师职业道德的一系列规定,使教师职业道德不再是一种抽象要求,而成为具体体现在教师法律义务和系列制度中的刚性约束。第十条系统修订了教师的基本义务,不仅延续教师法关于教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要求,而且增加了遵守社会公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职业行为准则等一系列新规定,使其与“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等具体内容共同构成教师法律义务的有机组成部分,成为教师必须遵守并切实履行的行为规范。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将师德要求贯穿在教师资格、岗位职务、招聘、考核评价、收入、表彰奖励、违法处理的全过程,凸显教师职业道德,对师德规范的重点关注和体系性安排。
努力打造一支高学历教师队伍
1966年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了《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以国际组织官方文件的形式确认了教师职业的专业性质,认为教育工作应被视为专门职业。这种职业是一种要求教师具备经过严格并持续不断的研究才能获得并维持专业知识及专门技能的公共业务。我国教师法确立了教师专业人员的法律地位,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公民从事教师职业的前提条件。此次修订教师法的一大重点是提高教师资格准入门槛,提高各级各类教师资格的学历要求,努力打造一支高学历教师队伍。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中小学教师的学历要求是: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实,立法对教师学历水平的规定是符合实际的,因为1993年时,小学教师中专毕业的占60.72%,初中教师中大学专科毕业的占51.16%,高中教师中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的占51.09%(见图1)。教师法的规定确立了取得教师资格须达到在职教师主流学历的原则。
1993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时,我国高等教育还属于“精英化”阶段,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仅为5%。29年后的今天,中国教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在2003年达到17%,进入大众化阶段,2019年达到51.6%,进入普及化阶段,2020年进一步达到54.4%。随着越来越多的人接受高等教育,在职中小学教师的学历也越来越高。《征求意见稿》对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学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师范专业本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新要求基本符合当前的发展实际。据统计,2019年小学教师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占比达到62.51%,初中教师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占比达到87.35%,高中教师本科及以上的占比达到98.62%。对比2018年和2019年的数据可以发现,新增教师中绝大多数是本科毕业或研究生毕业,专科毕业的教师因到龄退休等因素不增反减(见图2)。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也是对当下中小学教师主流学历的确认。
有研究发现,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师队伍学历结构息息相关,教师群体中拥有高学历的教师比例越高,学生成绩越好。我国学生在国际学生评估项目(PISA)测验中取得优异成绩,与这些年教师学历水平不断提升密切相关。我国教育事业总体发展水平已经进入世界中上收入国家行列,正在加快建设教育强国。教师是教育工作的中坚力量,有高质量的教师,才会有高质量的教育。教师法修订提高教师资格的学历水平要求,可以为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提供数量充足的高水平师资
教师的储备和质量是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基础性问题。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提供足够多的高水平师资,是教师培养和培训制度的总体政策目标。
高水平首先体现在对教师的培养上。《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确立了中国特色教师培养体系,即“国家建立以师范院校为主体、高水平非师范院校参与的中国特色教师培养体系。国家支持高水平综合大学举办教师教育”。应该说,这一规定是在我国师范院校改革和综合性大学举办教育学院经验总结的基础上,结合国际师资培养的发展趋势和我国对高水平教师的现实需求而确定的基本框架。目前,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等“双一流”建设高校都建立了教育学院,并且其毕业生中也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到中小学任教。2019年南京大学成立陶行知教师教育学院。2020年上海交通大学成立教育学院。与此同时,国家继续以师范院校为主体,开展公费师范生教育。《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师范院校和专业学习”。事实上,师范大学和师范类专业在近两年开始走俏,这在近两年师范类专业录取分数线上可见一斑。
高水平其次体现在对教师的高水平培训上。《征求意见稿》第十条第七项规定了教师终身学习的义务,教师应当“成为终身学习的倡导者、践行者”。教师学习一方面靠自己,另一方面靠培训。为此,《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确立了国家教师培训制度,提出“国家建立健全教师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能力”。对于近些年中小学出现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的教师较多,并存在“教非所学”的情况,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专门培训制度,即“非师范专业毕业的人员,还须通过相应教育教学专业能力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这里的“培训”主要是对新教师开展教育学、心理学和学科知识方面的培训,帮助这些非师范专业毕业的教师增强教育教学专业能力。第三十四条还规定“鼓励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研究开发教师培训课程资源,开展教师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实际上,高水平大学已参与到教师校长培训中来。以教育部“国培计划”中小学名师名校长领航工程为例,其培养基地既包括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等师范类院校,也包括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非师范类院校。制度化、多样化的教师培训体系,可以为教师高水平发展持续助力。
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是此次教师法修订的重要目的,也是一条贯穿《征求意见稿》的主线,彰显了新时代的特色和要求。除了对教师师德、学历和培养培训等提出了更高要求,教师法修订还从提高教师地位、扩充基本权利、改革创新教师职务和任用制度等多个方面予以调整,为教师队伍建设提供更加充分的法治保障,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
(申素平: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副院长;郝盼盼,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生、北京教育学院教育干部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