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
大赛奖励办法 的通知
鲁教职字〔2011〕6号
各市教育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属职业院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举办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14号)精神,为合理规范使用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励专项资金,特制定《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励办法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励办法
为贯彻《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举办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部署和要求,调动职业院校师生参与技能大赛的积极性,引领全省深入开展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以培养职业素养职业能力为核心全面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经研究决定,设立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励专项资金,自2010年起,对在全国、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获得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学生给予奖励。按获奖项目(包括团体项目和个人项目)奖励,每个获奖项目奖励5000元。
第二条 对获得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项目的指导教师给予奖励。按获奖项目(包括团体项目和个人项目)奖励,每个获奖项目奖励5000元。
第三条 对获得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项目的学校给予奖励。按获奖项目(包括团体项目和个人项目)奖励,每个获奖项目奖励5万元。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相关专业教学成果整理、专业教学方案研究、专业课程和教材开发。
第四条 对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项目的学校给予奖励。按获奖项目(包括团体项目和个人项目)奖励,每个获奖项目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相关专业教学成果整理、专业教学方案研究、专业课程和教材开发。
第五条 对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并取得优异成绩赛项的教研支持团队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相关领域的教育教学研究和专业课程开发等。
第六条 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奖项原则上控制在100个以内,奖励资金于获奖下一年度发放到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励资金。对弄虚作假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励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年末结余资金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