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专业技术职务各岗位聘任必要条件
发布日期:2011-08-31 14:26

根据2011年度各教学部门上报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情况及本年度教学情况,特制定2011年度专业技术职务各岗位聘任必要条件。

一、聘任教授任职条件

1、符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其中至少有两年度考核为优秀。

2、一般需任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五年以上。并且在我校每学年担任一门(含)以上课程,教学效果良好以上。

3、具有本学科扎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提出本专业研究方向或开拓新领域的能力,任现职以来,至少完成以下工作中的三项:

(1)出版学术专著1部以上;或作为主编正式出版本专业教材1部(以封面署名为准)以上;

(2) 主持完成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作为子课题负责人参加国家级重点或重大项目1项;获省部级(含)以上科研成果三等奖(首位)1项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或获省部级(含)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教材奖1项或国家级教师奖、教书育人奖1项(以获奖证书为准)(三等奖[首位]以上);

(3)主持校级(含)以上教研项目2项,或参加省部级教研项目(排名前3位)1项;

(4) 在正式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研究论文4篇(首位)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核心期刊以上。

(5)具有副教授资格8年(含)以上

二、聘任副教授任职条件

1、符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其中至少有两年度考核为优秀。

2、具有讲师资格并且满三年以上,并且近两年内在我校担任一门以上课程,教学效果良好以上。

3、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提出本专业研究方向或开拓新领域的初步能力,任现职以来,至少完成以下工作中的三项:

(1)出版以本人研究成果为基础的学术专著1部(以封面、版权页署名以及前言或后记中明确说明为准)以上;

(2)作为主编编写本学科教材1部以上;或作为副主编编写本学科教材2部(以封面、版权页署名以及前言或后记中明确说明为准)以上;

(3)作为前三位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校级教研、科研项目2项以上;

(4)获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或讲课、说课、实训大赛一等奖(含)以上;

(5)在正式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研究论文3篇(首位)以上,其中至少1篇省级以上;

(6)获得省部级三等奖(首位)以上;

(7)具有讲师资格8年(含)以上。

三、聘任其他序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条件

1、符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其中至少有两年度考核为优秀。

2、具有其他序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且满三年以上,并且近两年内在我校担任一门以上课程,教学效果良好以上。

3、具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掌握较先进的专业技术知识,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经验,能独立或组织解决生产、技术管理和技术研究方面的重大问题。任现职以来其实际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突出。

四、聘任讲师任职条件

1、符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

2、取得学士学位,担任助教4年(含)以上;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担任助教2年(含)以上;或取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担任助教2年(含)以上;(注:学士一年见习期满可评为助教;硕士、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第二学位可直接评定助教。)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且近两年内在我校担任一门以上课程(有孕假、外派等情况者须在最近一学年内担任一门课程)。

3、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任现职以来,至少完成以下工作中的三项:

(1)参编本学科专业教材1部以上(以教材中注明为准);

(2)在正式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研究论文1篇(首位)以上。

(3)作为骨干参加校级(含)以上教研项目(排名前3位)1项;或作为骨干参加校级(含)以上科研项目(排名前3位)1项;

(4)获校级讲课、说课、实训大赛二等奖(含)以上;

(5)获本校(含)以上教学名师;

五、聘任其他序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条件

1、符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

2、取得学士学位,担任助理工程师3年(含)以上;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担任助理工程师2年(含)以上;或取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担任助理工程师2年(含)以上;(注:学士一年见习期满可评为助理工程师;硕士、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第二学位可直接评定助理工程师。)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且近两年内在我校担任一门以上课程(有孕假、外派等情况者须在最近一学年内担任一门课程)。

3、较系统地掌握和灵活运用本专业的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有独立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任现职以来实际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较突出。

六、本文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