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4-11-07 17:26
鲁教职处函〔2014〕50号
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的通知》(鲁教职字〔2007〕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职字〔2014〕34号)等文件要求,现对2014年驻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以下简称函授站)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以下简称学习中心)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在《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3年度高等学校函授站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检查结果的通知》(鲁教职字)〔2014〕14号)中公布的合格、新建、限期整改的函授站和学习中心。
二、年检内容
(一)函授站和学习中心办学资质。
(二)协助主办高校或试点高校完成本站、本中心所在区域的招生工作情况。
(三)协助主办高校或试点高校完成本站、本中心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情况。
(四)函授站、学习中心的专业设置和办学规模情况。
(五)承担主办高校或试点高校下达的教学辅导任务,完成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情况。
(六)完成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学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情况。
(七)推荐辅导教师,并做好辅导教师的管理工作情况。
(八)协助主办高校或试点高校完成课程考试组织工作,搞好考场建设,严肃考风、考纪的情况。
(九)严格执行主办高校、试点高校和函授站、学习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十)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十一)履行协议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的情况。
(十二)在“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平台”)中数据报送情况。
三、年检程序
本次年检工作将通过“管理服务平台”网上报送数据材料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完成。
(一)2014年10月30日前,主办高校通过“管理服务平台”,上报当前在校学生基本信息、教学信息等数据,函授站上报课程安排信息。
(二)函授站、学习中心自检。函授站、学习中心按照主办高校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自评,并于2014年11月20日前通过“管理服务平台”向主办高校或试点高校提交自评报告及函授站、学习中心年检表;并于期末考试前两周上报考试安排。
(三)主办高校、试点高校自查。主办高校、试点高校按照年检工作要求,对本函授站、学习中心进行年度检查,逐一作出等次评定,并通过“管理服务平台”将年检结果于2014年11月30日前提交给市教育局。
(四)市教育局检查。市教育局按照年检工作要求,组织专门人员,于2014年12月20日前对本市函授站、学习中心进行年度检查,逐一作出等次评定,撰写年检工作总结报告,于2014年12月30日前上报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五)省教育厅复核。省教育厅对市教育局上报的年检结果进行复核,并视需要,组织对函授站或学习中心进行实地复检。
(六)省教育厅将年检结果在教育厅网站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发文公布2014年度高等学校函授站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检查结果。
四、年检结果评定
年检结果评定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一)合格。
函授站、学习中心认真履行合作协议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工作职责;依法办学,管理、招生、教学秩序良好;生源稳定,学生反映良好。
(二)不合格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检应定为不合格等次:
1.无故不参加年检;不通过“管理服务平台”上报数据视为不参加年检。
2.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采取欺诈手段招生,存在严重扰乱招生秩序行为。
3.违规收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未按规定标准收费等。
4.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经费管理混乱。
5.教学管理混乱,教师资质达不到规定要求,教学辅导时间不能保证,教学质量低劣。
6.管理秩序混乱,擅自设置站外点等。
7.擅自更改函授站、学习中心设置单位和法人代表。
8.考试组织混乱,考风考纪差,造成不良影响等。
9.其它严重违规行为和责任事故。
五、年检不合格的处理
对年检不合格函授站、学习中心作出撤销和限期整改两种决定,限期整改时间为1年,整改期间不得招生,整改结束仍不合格者,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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