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训室的仪器、软件是学校进行教学和科研的重要物质条件,必须贯彻勤俭节约、合理购置、妥善使用、加强维护的原则,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效益,以满足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
第二条 实训室的仪器设备、软件,实训室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妥善办好交接手续。
第三条 新添置的仪器设备、软件(包括自制、调入、赠送等)进行学校、学院、实训室三级登记。
第四条 新增的实训室仪器设备、软件必须由实训室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认真的验收工作。验收人员要核对原始凭单和实物的品名、规格、数量与产品说明书是否相符,技术资料(软件)是否齐全,质量、性能是否合格。
第五条 实训室按年份记录的固定资产自建帐册一套,增置单存根一套。
第六条 实训室的固定资产要加强维护保养工作,定期校验和检修,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
第七条 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折改、移动或调换仪器设备。
第八条 仪器设备借用。借用单位要有使用该仪器设备的技术力量,并负责妥善保管和爱护使用。仪器设备使用完毕应及时归还。仪器设备借出回收时,双方应共同校验,分清责任。
第九条 实训室的固定资产应定期进行清查核对工作。一般一年至少一次。对仪器设备的数量、质量进行全面清查。按实训室的自建帐册核对实物,并校验技术指标,做到帐物相符,数据发现差错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