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9-23 15: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广大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有效推动学风建设,切实落实资助政策,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政科教〔2020〕15号)、《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少数民族励志奖学金评选要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资助政策、文件精神,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西藏自治区或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为少数民族;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励志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还需满足以下成绩要求: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前30%(含3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50%。
第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参评励志奖学金:生活奢侈浪费、抽烟酗酒的;在提供相关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和娱乐场所消费的;在校期间有违法违纪记录,受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的。
第四章 评审流程
第九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分配名额和申请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各院组织评审,确定评审名单,在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后,确定拟推荐学生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上级资金划拨到位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及时将奖学金足额发放给学生。
第五章 相关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评审过程中,坚决杜绝把关不严、违规操作等问题的出现。
材料报送过程中,严禁出现拖延报送评审材料、填报不符合要求、影响评审工作进度的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上级财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