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2-09-23 15: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充分调动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推动学风建设,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政科教[2020]15号)、《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和相关奖学金评审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及申请条件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条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具体申请条件:
       (一)年级要求。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二)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 10%(含 10%)的,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 15%(含 15%)的,可以申请省政府奖学金。对在道德风尚、 学术研究、 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 30%(含 30%),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
       “表现非常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文艺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评审要求及相关工作程序
       第四条  奖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下达我校的名额进行分配。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得国家或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每学年初,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填写相关申请表,提出申请。各院组织评审,确定初审名单,在本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复审后,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九条  奖学金的发放。上级资金划拨到位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及时将奖学金足额发放给获奖学生。获奖学生所得奖学金须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奢侈浪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