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9-23 14: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健康成长,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校学生。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适用
第三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视情节严重,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条 受处分期限为:警告3个月、严重警告6个月、记过9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到期按照学校规定给予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可以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条 在校期间已经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又违反了校规校纪且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内又违反校规校纪应给予纪律处分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且未造成不良影响,可以减轻或免除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受人胁迫或诱骗,并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认错态度较好。
第八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威胁或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或工作人员;
(二)第二次受处分;
(三)违纪后,态度恶劣、不承认错误、不交待事实;
(四)为逃避处分,弄虚作假、做伪证;
(五)带头违反校规校纪;
(六)疫情期间或其它紧急状态时,不服从学校管理或违反学校规定。
第三章 处分规定
第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手机短信、网络等其它途径散布反动言论,造遥惑众,混淆视听,制造混乱,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
第十条 有下列扰乱教学管理秩序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生在教室、公共自习室、阅览室内故意高声喧闹,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且不听劝告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学生不服从教育管理,侮辱、谩骂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殴打教师和管理人员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生在课堂教学时间内,无正当原因使用手机,如接打电话、收发短信、上网游戏、聊天、听音乐、看小说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四)学生在课堂上睡觉的,第一次由任课教师提醒学生,不服从教育管理继续睡觉的或累计3次及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学生带食物进教室的,累计3次及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破坏、移动下水道覆盖物、施工警示标志或防围设施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破坏安全指示灯、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或消防器材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破坏电梯设备、饮水机、自动售货机、洗衣机等公共设施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非法携带棍棒或管制刀具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尚未触犯国家法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侮辱、猥亵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限制人身自由、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2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盗窃或协助他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冒领他人邮件、汇款、助学金、奖学金以及各种补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扰乱学校公共秩序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扰乱学校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以其它方式煽动学生罢餐、罢课、罢考,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妨害学校管理秩序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践踏破坏草坪、花卉、树木以及毁损、翻越围墙、护栏等设施,给予警告处分;
(二)有明显违纪事实,采取各种手段阻挠学校及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伪造个人证件、数据、奖励证书或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因学习成绩、评优评先、就业、日常管理、处分等原因,对当事人寻衅滋事,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疫情期间,不服从学校管理,私自点外卖、收快递、翻墙外出等违反疫情管理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无故旷课的,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根据旷课时数(旷课时数按课程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教学实践环节及学校安排有关集体教学活动,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累计3次计算为旷课1学时),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9学时,给予批评教育;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一学期内累计旷课60学时以上,做劝其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扰乱学校住宿管理秩序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作息时间规定,晚归、不归,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私自撬门破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公寓内饲养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公寓内酗酒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公寓内赌博,尚未触犯法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公寓内散发传单、乱贴广告,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或占用学生公寓房间或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在公寓内从事影响他人正常学习或休息的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在公寓内使用明火,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燃放鞭炮、焚烧杂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公寓内吸烟,使用或私藏酒精炉、煤油炉、电炉、电壶、电饭煲、热得快、电热毯、大功率电器以及学校严禁在公寓内使用的电器,私拉乱接电线、电灯或电源插座,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未经允许,强行进入异性公寓,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故意向楼外丢弃物品或燃烧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三)擅自留宿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因容留他人引起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四)未经学校批准,到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其在校内住宿;因在校外租房居住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五)其它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伤害后果轻微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伤害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引发事端或激化矛盾的,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预谋、策划、教唆他人打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持械打人或先动手打人的,均从重处分;参与打架的,视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的,视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聚众斗殴或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凡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公共场合酗酒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酗酒肇事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考试纪律,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作弊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辱骂或殴打监(巡)考人员、威胁监(巡)考人员人身安全以及其它严重作弊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网络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园网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
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或者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计算机网络传播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计算机网络上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利用校园网从事盈利性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第二十三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据处分规定有关条款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行政警告处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处分规定有关条款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受纪律处分者,同时应受到下列处理:
(一)不能参与当年(指学年度)各种奖励、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
(二)毕业证书的授予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后,一般由学生所在学院口头或书面通知学生接受询问,学生应如实回答询问;学院要如实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经核对认为笔录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签字,询问人也要在笔录上签字。询问确需学校相关部门配合的,相关部门应予配合。
第二十八条 除下列情形外,学生违纪行为处分的证据材料一般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收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的,学校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罚决定对学生进行处分;
(二)教务处负责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行为的调查认定,已经查清事实的违纪事件,由教务处向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处提供认定材料和相关证据材料;
(三)校内发生跨学院的学生违纪行为,由安保处及学生所在学院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笔录,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结束后,拟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第三十条 经询问查证,并充分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学生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依据本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分: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家长,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与家长联系情况一并报至学生处,由学生处会同相关部门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一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从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
第五章 申诉程序
第三十二条 为保护学生合法权利,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学生可对违纪处分进行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期间,不中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学生申诉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处分影响和解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 凡是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毕业前处分未撤销的毕业证将被缓发。其中,受记过处分者其毕业证缓发期为三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其毕业证缓发期为半年。
第三十七条 凡是受处分的学生,处分需放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八条 纪律处分解除规定
(一)凡是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的学生,在符合学校规定的条件下,经本人申请,方可解除处分;
(二)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递交解除处分申请:
1、警告时间超过3个月、严重警告时间超过6个月、记过时间超过9个月、留校察看超过12个月。
2、学生受处分后对自已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和危害性有深刻的认识,并已经改正,并有进步表现。
3、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的课堂到课率90%、课堂违纪不超过2次。
4、学生受处分期间考试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
5、学生受处分后没有再实施违反校规校纪或违法犯罪的行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解除处分:
1、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语或参与危害国家社会行为者。
2、因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盗窃等造成不良后果,严重影响学校及社会安定团结、破坏公共秩序者。
(四)解除处分的程序
凡符合解除处分条件者,由本人递交书面申请材料,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根据违纪学生的实际表现进行审核,审核后报学生处。
书面申请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陈述受处分的原因、事实和经过。
2、阐述自己对处分的认识。
3、陈述接受处分以来个人的思想变化和日常表现(如出勤、学习成绩、好人好事等)。
(五)学生申请解除纪律处分分别在每年的5月初、12月初;
(六)申请解除处分的学生在报批过程中又违纪的,取消申请解除处分的资格,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
第三十九条 符合解除处分条件且已解除处分的学生,处分决定书和解除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备案,并装入学生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