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9-23 15: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广大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有效推动学风建设,切实落实资助政策,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政科教〔2020〕15号)、《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参评国家助学金:生活奢侈浪费、抽烟酗酒的;在提供相关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和娱乐场所消费的;在校期间有违法违纪记录,受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的。
第五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已享受政策性生活补助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评审流程
第六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
第七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分配名额和申请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各院组织评审,确定评审名单,在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
第五章 相关工作要求
第九条 评审过程中,坚决杜绝把关不严、违规操作等问题的出现。
材料报送过程中,严禁出现拖延报送评审材料、填报不符合要求、影响评审工作进度的现象发生。
第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上级财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