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9-23 15: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做好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大学生自立自强精神,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管理全校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开具借款人学习期间所需学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证明以及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划转等工作。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负责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借款学生加强诚信教育,宣传征信知识,组织贷款毕业生做好还款事宜培训和毕业确认等工作。
第三章 贷款对象条件
第八条 资助对象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九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原则上均在本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六)当年没有获得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或其他金融机构经办的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条 共同借款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亲或母亲;共同借款人为学生父母时,不做年龄限制;
(二)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三)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借款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五)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其年龄原则上在25 周岁(含)以上,60 周岁(含) 以下;续贷时,如未更换共同借款人,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六)未结清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首次申请贷款
首次贷款时,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需要一起前往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办理。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何一方持相关材料到原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办理。开办远程续贷的地区,惜款学生可通过学生在线系统办理。
第十二条 续贷
(一)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何一方持相关材料到原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办理。开办远程续贷的地区,借款学生可通过学生在线系统办理。
(二)借款学生需每年至少两次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维护个人信息。登录次数不足时,借款学生无法提交续贷申请(系统已开通自动校验功能),县级资助中心应指导学生现场维护。
(三)借款学生应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续贷声明。续贷声明内容应客观真实、积极向上。县级资助中心应确认续贷声明审核通过后,方能受理续贷申请。若续贷声明填写不规范时,县级资助中心应指导学生修改完善续贷声明,并对学生重新提交的续贷声明进行现场审核。
第五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条 贷款额度
(一)高校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二)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 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三)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2015年以前发放的高校助学贷款按原合同约定执行,2015年(含)以后发放的高校助学贷款不得展期。
第十五条 贷款利率
高校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基准利率调整一次。
第十六条 贴息
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毕业后不再继续攻读学位时,自毕业当年起开始自付利息,在5年还本宽限期内只需偿还利息,如毕业后剩余贷款期限小于5年,则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应及时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书面证明,审核通过后,可继续享受贴息和5年还本宽限期,但贷款期限不延长。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需要申请就学信息变更,申请通过后,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七条 注重诚信,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树立责任意识、感恩意识、守信意识、自强成才意识,树立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思想道德观念。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毕业时,须进行毕业确认。学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在“个人信息变更”模块下,更新完善个人信息。在“毕业确认申请”模块下,确认基本信息,并提交毕业确认申请。
第十九条 继续攻读更高学历的借款学生,也要进行毕业确认。学生在拿到录取通知书后要学校办理展期,以便学生在读书期间可以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第二十条 若借款学生暂时没有确定工作单位,应在确定工作单位后20 个工作日内将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通知学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解释。
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