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系统的出现,是人类历史上相当重要的一次信息革命,它从1946年诞生至今,经历了科学计算、过程控制、数据加工、信息处理等应用发展过程,功能逐步完善,现己进入普及应用的阶段。网络技术的应用,使得在空间、时间上原先分散、独立的信息,形成庞大的信息资源系统。网络资源的共享,无可估量地提高了信息系统中信息的有效使用价值。
在中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所有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及互联网从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进行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一、关于计算机方面大学生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禁止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3、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4、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
5、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查阅、复制、制造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等信息。发现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应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6、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国际联网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他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关于计算机病毒
1、病毒是生物学领域的术语,是指能够自我繁衍并传染的使人或动物致病的一种微生物。人们借用它来形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能够自我复制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恶性软件。
关于计算机病毒的定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这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定义。
2、计算机病毒实质上是一段可执行程序,它具有广泛传染性、潜伏性、破坏性、可触发性、针对性和衍生性、传染速度快等特点。早期的计算机病毒多是良性的,偏重于表现自我而不进行破坏。后来的恶性计算机病毒则大肆破坏计算机软件,甚至破坏硬件,最终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瘫痪,给人们造成各种损失。计算机病毒可被预先编制在程序里,也可通过软件、网络或者无线发射的方式传播。
在我国,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是违法犯罪行为,要受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