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5-18 15:31
一、文件依据
《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2号)。
二、政策内容
(一)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年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限创业时非在职状态)、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1.2万元。
对劳动法定年龄内首次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5年10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不含民办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常经营(指有正常经营收入)12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补贴时在创业实体(注册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含个人缴费)及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挂档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各类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2000元。申请时在劳动法定年龄内且距法定年龄不足1年的除外。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财务报表及各市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者《就业创业证》、社会保险缴费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具体流程由各市自行制定。
创新创业学院
2022年5月18日
文章来源:山东人设杂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