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域产教联合体的组织属性
发布日期:2023-12-22 09:29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提出:“省级政府以产业园区为基础,打造兼具人才培养、创新创业、促进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功能的市域产教联合体。”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全球职业教育的普遍规律,市域产教联合体就是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是为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而进行的一次主体关系的重要调整,也是我国职业教育模式的一种探索。根据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改革的要求和现有政策文本,可以发现市域产教联合体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显著属性。
       一、组织性质:一种中国特色的新型社会组织
       在信息科学中,联合体是一种特殊的变量和数据结构,它可以被两种以上不同基本数据类型的变量所使用,既节省资源,又便于管理,为数据处理带来很大方便;在经济科学中,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协议方式联合起来,作为一个投标人共同投标,联合的目的是提高竞争能力,降低经营风险。市域产教联合体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安排,通常由地方政府(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企业、职业院校和科研院所等成员组成,重点解决技术技能人才供需不匹配和资源利用不充分的问题。因此,市域产教联合体既不是一般的教育机构,也不是一般的经济组织,而是高质量发展条件下适应产教融合需要的一种新型社会组织。
       市域产教联合体在地方政府主导下建设,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进行产业和教育资源整合,充分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功能。除政府机构之外,联合体应至少包括区域内职业院校和区域内企业两类基本主体,职业院校和企业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上具有经常性、规模性和可持续的供需关系。参与市域产教联合体的企业,应是技术较为先进、经济效益较好、用人需求较强、社会信誉良好的园区内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了促进企业在人才培养活动中投入必要的资源,应建立合理的产权制度,确保企业在合作活动中获益。市域产教联合体可以是法人组织(如某园区产教融合促进会、某地产教融合促进中心),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如某园区校企联席会议)。市域产教联合体应由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成立法人组织时,须到相关行政部门注册登记。
       二、组织功能:直接促进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和促进产业发展
       市域产教联合体并不直接从事企业经营活动,不生产和销售物质产品,也不是办学实体。但是市域产教联合体既要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和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也要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和现代职教体系建设。可以说,合作育人是市域产教联合体的基本功能,制度创新是市域产教联合体的历史使命,政府主导是市域产教联合体的根本特征。
       职业教育的类型特征在于教育与经济耦合的紧密性和教育主体的多元性,不仅教育成果要满足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而且还要利用企业的设备和人力资源,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与普通教育不同,职业教育质量直接反映在促进学生发展效果和促进经济发展效果两个方面。如果职业院校毕业生不能适应企业转型发展的需要,就谈不上人才培养质量。市域产教联合体主要通过培养适应性人才来促进市域经济社会发展,基本路径是沟通人才供需信息和发挥企业生产资源的教育功能;与此同时,通过发挥职业院校教师的研发功能,也可以直接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三、组织形式:一种相对独立的实体性社会组织
       所谓实体组织,是为了实现特定的共同目标,通过分工与合作以及不同层次的权力和责任制度而构成的社会系统。市域产教联合体应具有明确的组织目标、规范的规章制度和具备条件的组织成员,根据产业园区发展的需要,为校企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构建合理的体制机制。
       市域产教联合体的组织目标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促进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提升,二是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这两个方面的目标具有一致性,实现产业高质量发展和数字化转型主要依靠创新型的职工队伍,能否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也是检验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两个方面的目标有时也会出现不协调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受教育者长远利益与用人单位短期利益之间的不一致性,如企业希望受教育者提高对现有技术的熟练程度,而受教育者希望获得较多可迁移的通用技能。为实现目标的协调一致,需要设计相应制度和配置协调者角色。
       2022年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已经规定了“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职业教育原则,并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具有“按照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指导”“培育供需匹配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的职能,这就为市域产教联合体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基本框架。通过制定市域产教联合体章程,可以明确规定联合体的名称、性质、任务、理事会组成方式与运行规则、成员权利与义务等具体规则,保障组织目标的实现。
       由于校企合作活动具有广泛性和经常性,仅靠制度尚不能解决两个基本主体的协调问题。我国在职业教育中探索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已有20多年的时间,但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始终未能得到很好地解决,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形成稳定的协调机制,主要靠一些偶然性因素(如人情因素、企业出现危机等)发挥作用。由于现阶段市级层面行业组织力量较为薄弱,要使公益性教育机构与盈利性经济组织两种不同性质的主体协同实现同一目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就成为最适合的组织者和协调者角色。在校企合作活动中出现的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事件,地方政府缺位也是其原因之一。因此,通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的市域产教联合体落实产教融合政策,是现实条件下实现多方共赢的必然选择。
       四、组织活动内容:从事产教融合组织、协调、评价活动
       市域产教联合体围绕组织目标开展各项活动,促进职业院校和企业资源的交互利用,解决技术技能人才供需不平衡问题。当前需要开展的活动包括:(1)提供本产业园区及相关地区和企业人才需求信息,为职业院校专业结构调整和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提供可靠依据,实现“依需定培”“订单培养”;(2)组织行业企业专家实质性参与职业院校专业规划制订、人才培养规格确定、课程开发、教材开发、网络教学资源开发、师资队伍建设等教育教学活动,形成校企“双元”培养机制;(3)根据联合体制订的专门办法,组织校企双方人员实施学生学业考核评价,形成内外结合的人才培养质量诊断与改进机制;(4)建设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充分利用职业院校的人才和设备资源,为园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升级;(5)加强与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及其他产教联合体的联系,根据需要开展和参加一些合作活动。
       五、组织运行机制:构建多主体参与的理事会
       市域产教联合体按照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方式聚集和配置资源,需要采用政府与市场双中心的多元治理模式,组建多方参与的理事会是联合体治理的基本模式。理事会应该依据章程开展各项活动,充分关注各个成员的利益诉求,以科学流程解决企业和职业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外部问题。
       理事会中的理事应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应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于产教融合活动具有经常性,理事会至少每月应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决定关系到联合体发展的重要事项,遇有紧急事务可临时召开。理事会需设置秘书处作为经常性办事机构,配备熟悉产教融合业务的专门人员。理事会秘书处应根据理事会制定的相关制度,开展以下活动:(1)校企合作协议、学徒协议的注册、修改和撤销;(2)校企合作纠纷调处;(3)学生投诉调处;(4)组织学生和职工技能水平认定;(5)组织人员对培养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估;(6)理事会安排的其他活动。根据需要理事会可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专项工作组,如学徒制指导委员会、职工培训委员会、教学诊断与改进委员会等。
       (节选自《职教论坛》2023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