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5-01-12 14:06

 

 

一、总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教育管理,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培养师生应急处置能力,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三条 安全教育的对象包括全校师生员工、劳务派遣人员、临时来校务工人员及在校内从事施工、服务和其他业务的人员。

第四条 安全教育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本着保护师生、教育先行、教管结合、责任明确的原则,增强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普及性。

第五条 安全教育由分管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各责任部门及各学院(单位)具体组织落实。

第六条 实行分级安全教育制,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为一级责任部门,各部门、单位和学院为二级责任部门,其余为三级责任部门。一级责任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二级责任部门应确定安全教育责任人员,明确其职责,负责实施安全教育工作。

第七条 因安全教育措施未到位导致师生人身财产或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二、安全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第八条 学校安全教育内容及主要责任部门

(一)国家安全教育

牵头部门:党委办公室;

责任部门:保卫处、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团委、宣传部、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消防安全教育

牵头部门:保卫处;

责任部门: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团委、后勤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三)交通安全教育

牵头部门:保卫处;

责任部门: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团委、后勤管理处。

(四)治安安全教育

牵头部门:保卫处;

责任部门: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团委、后勤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五)信息安全教育

牵头部门:宣传部、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

责任部门:党委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团委、科学技术研究院、保卫处。

(六)心理健康与人身安全教育

牵头部门:学生工作部(处);

责任部门:研究生院、团委、保卫处、后勤管理处、校医院、 工会、体育部、房产管理处、基建处。

第九条 安全教育的形式包括课堂教学、安全教育报告会、安全知识讲座、安全演练、安全主题活动、安全知识与技能考试、网上学习与考试、发布安全信息和材料等。

三、安全教育的组织

第十条 定期组织师生员工学习各类安全防范知识和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多样化的宣传教育,提高自我防护、自我保护、自我救护的能力与意识。各学院、部门(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针对教工的安全教育活动,各学院每年至少对学生开展2次安全教育活动,各学院须在新生报到一个月内完成新生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根据不同岗位教职员工和不同专业学生的特点、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确定安全教育目标,开展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根据有关法规和学校的布局状况,在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师生进行应急撤离、疏散、逃生演习,提高应急防护和自救逃生能力。

第十三条 常态教育、适时教育与适事教育相结合,根据地域、环境、季节特点及有关规律,把开学初、放假前、冬夏季来临前等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进行防火、防盗、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专题教育,传授发生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和基本技能。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及时召开现场会,分析事故情况,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充分汲取教训,防患于未然。

第十五条 进行“安全主题教育”等活动,针对安全教育的薄弱环节,根据教育主题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必须进行安全防范专题教育,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安全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全日制学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应完成0.5个学分的安全教育学习。学生可通过参加安全教育讲座、安全演练、网上学习、安全主题活动等形式获得学分。

第十八条各部门和单位应组织新入校教工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学习安全管理制度、本岗位的安全操作知识、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等,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电工、电焊工、危险品管理员、驾驶员等特殊工种人员应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教育培训登记卡,定期组织岗位培训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训练,并持相关上岗证件上岗工作。

第二十条 聘用的外来务工人员及来校施工人员,应根据“谁用工,谁管理”、“谁用工,谁教育”的原则,定期对其进行防火、防盗、安全生产和校纪校规等安全教育,增强外来务工人员遵纪守法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用工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防范责任书,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重点要害、防火重点部位须制定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制度,对重点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建立防火、防盗安全教育制度,制订安全预案,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积极开展警校共建活动,定期邀请公安人员来校开展法制和安全讲座。

第二十三条 加强校园安全法制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各种宣传阵地和设施,开展安全法制教育,安全法制教育课必须做到计划、教材、教师、课时“四落实”,建立稳定长效的安全法制教育机制。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逐步完善安全教育的条件,建立网上学习和考试与课堂教学相结合的安全教育体系。

第二十五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应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心理障碍,将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安全教育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部门(单位)应将安全教育工作列入日常工作日程,建立和完善安全教育工作台账,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和总结。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定期对各学院、部门(单位)开展安全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在安全教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安全教育义务、违反安全教育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处分。

(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