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说明
发布日期:2009-02-27 09:53

各院(系):
    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切实提高大学生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8]72号)的规定,我校即将开展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现将相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 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重要意义
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的高度重视,对保障大学生身体健康、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 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工作的暂行办法
    1、参保范围
    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学生(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同学不得同时参加)。
    2、基金的筹集
  (1)学生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60元。
  (2) 重度残疾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学生(必须为济南市户籍)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3)参保人按年度在缴费期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后,方可按医疗年度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4)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期,自缴费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医疗年度。
    符合参保条件未参保或者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应当在规定缴费期内将历年或者中断缴费期间的个人应负担部分补齐后,方可享受下一个医疗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因今年第一次开展此项工作,要求于3月20号完成缴费工作。
    3、医疗保险待遇
    (1)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门诊、住院以及门诊规定病种(恶性肿瘤及白血病的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适时调整门诊规定病种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2)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住院或者门诊规定病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负担。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的起付标准分别计算。
    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700元的标准确定。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比上一次降低20%,从第三次住院起不再执行起付标准。门诊规定病种的起付标准,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只执行一次,标准为200元。
    (3) 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实行最高支付限额制度,标准为6万元。
    (4) 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住院或门诊规定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根据医疗机构等级按照以下标准分担:
    ①在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②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
    ③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
    参保人连续缴费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自第二个医疗年度起每年比照前款规定提高1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5个百分点。
    (5) 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不超过200元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20%的标准支付。
(6)危重病人在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急诊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住院有关规定支付,不再执行起付标准。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由急诊观察直接转入住院治疗后,急诊观察发生的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统一结算。
    (7)参保人需要转院到外地(限北京、上海和天津)住院治疗的,由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市级以上专科医院提出专家意见后,报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经备案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相应增加10个百分点;未经备案自行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8) 参保人发生本市居民医疗保险规定乙类药品目录所列药品、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按照规定比例自付,再按第二十条的规定分别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负担。
    (9)参保人因参军、升学(就读高等院校)、户籍迁出本市等,其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即时终止。
    (10) 参保人以下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①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所致伤害的;
     ②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或醉酒导致伤亡的;
     ③生育及相关手术;
     ④整形、美容、矫正等治疗;
     ⑤康复性治疗的;
     ⑥有第三者责任赔偿的;
     ⑦其他不符合居民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
    4、 管理和监督
(1) 居民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2) 医疗保险机构应当在参保人首次足额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后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卡。参保人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险卡等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及管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危重病人紧急抢救,可以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但自住院之日起3日内应当向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病情允许后,应当转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或者经查实不属危重病人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 参保人申请享受门诊规定病种待遇,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发给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证件。
    (4)参保人不得伪造、涂改处方、费用单据,骗取医疗待遇,不得将本人医疗证件转借他人使用。

    

                                   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 
                                              学生处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