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9-23 15:5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在校期间的正当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生认为学校的学籍处理、学生处分等学生处理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学校提出申诉,要求学校进行复查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申诉委员会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学生复查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对学生申诉事件进行复查;
(三)审查申请复查的学生处理行为是否符合学校规定,拟定复查决定书;
(四)对于违反规定的学生处理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生处老师担任。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日常受理申诉、调查相关证据、宣布申诉处理决定等事宜。
第五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方便学生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学校有关规定的正确实施,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申诉流程
第六条 学生认为下列三种纪律处分程序不正当、证据不确凿、依据不明确、定性不准确、处理不适当的,可以依照本实施办法提出申诉,要求学校进行复查:
(一)学校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决定的;
(二)学校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决定的;
(三)学校对学生做出违纪处分决定的。
第七条 学生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申诉委员会不予受理申诉申请:
(一)超过申诉期间提出申诉申请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诉条件的;
第九条 对于符合申诉时效、申诉范围和申诉条件的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形做出复查决定: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学院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申诉期间学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